假好心3贴送回家 少女受惊了!贱男袭胸还抢包包

傅男假好心送少女回家,竟然袭胸性骚扰,还抢夺她的包包。(示意图/Shutterstock)

去年10月某日下午5时许,一名傅姓男子骑机车载王姓女子,行经南投县鱼池乡日月潭公车总站时,看到一名少女(A女)独自行走,傅男便上前攀谈,并表示愿意载送A女返家,A女不疑有他,以为对方是好心,便坐在机车前方踏板的位置

不料,傅男骑车途中突然伸出咸猪手,多次用左手触碰A女胸部、腰部及背部,经过一家民宿附近时,傅男突然停车,竟掀起A女外套摸胸,A女十分气愤,赶紧下车步行返家。

此时,傅男骑机车载王女到前方道路后回转,经过A女身旁时,傅男竟拉扯抢夺A女的白色肩包(里面1支iPhone XS手机及现金3 百元、IPhone XS 手机1 支),得手后立刻逃离现场,傅男与王女随后前往云林县斗南镇一家旅馆入住。A女报案后,警方循线追查,顺利逮捕2人并依法送办。

法院审理,傅男矢口否认有对A女性骚扰及抢夺财物,他辩称:我看A女1个人在山上走,怕她发生危险,才好心载她回家,虽然A女衣服穿很短,但我真的没有触碰她的身体。

傅男还说,我没有抢A女的包包,如果我要抢,我当下第一时间就抢了,实际上是我要载A女回她家,王女因此生气,而A女又将包包挂在机车龙头握把,王女就直接下车要抢,她去拉A女包包时,我有阻挡说不要抢,A女当时有跌倒,我一时惊吓就将车骑走,后来我折返回来要将包包还给A女,但她已经不在了。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傅男依犯成年人对少年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犯成年人对少年共同犯抢夺罪,处有期徒刑1年。王女犯成年人对少年共同犯抢夺罪,处有期徒刑7月。缓刑2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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