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与顶好结合案 公平会列四点但书
家乐福量贩大卖场与顶好超市结合案,公平会9日以附加包括家福公司的交易不得明显优待少数股东、不得对中小型供应商不利、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让任何中小型供应商除名、以及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等4项负担的方式,不禁止其结合。
家乐福量贩卖场的法人公司是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而顶好超市的法人公司为惠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家福公司是以取得惠康公司100%已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公平会提出结合申报案。
公平会指出,量贩大卖场与超市的结合案,在公平会是首例,且涉及市场界定、统一集团持有家福公司股权等各项议题,虽然公平会在考量所有因素后,认为不致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减损效果。
但是,公平会指出,家福公司的上游供应商统一企业公司及所属企业集团共计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因此在商品供应的交易条件,可能存在「无正当理由为差别待遇行为」的疑虑;两家结合后,家福公司与惠康公司议价能力提高,中小型供应商或因议价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参与结合事业通路的可能,且中小型供应商转换通路业者还需要投入相当心力,或将造成中小型供应商退出经营,而减损产品多元性,影响消费者权益。
公平会因此指出,为确保两家结合案的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因此附加下列负担:
一是,不得有差别待遇。公平会指出,家福公司的少数股东,如果同时也是供应商时,必须是常规交易,不能给予差别待遇,至少在与其他供应商相较时,不能明显优待少数股东。
二是,不能对中小型供应商不利。公平会指出,从结合案生效后,未来3年内,家福公司要维持目前对平均月进货金额低于新台币100万元的中小型供应商设置的专案,同时,当专案内涵有所修改或替换时,不能对中小型供应商更为不利。
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将任何中小型供应商自供应商名单中除名。公平会指出,未来3年内,家福公司如果有终止或除名的情事,要附有理由,并允许被终止或除名的中小型供应商有机会向家福公司高阶经理人请求覆审。
四是,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公平会指出,未来3年内,每年4月1日前必须提出,1是家福公司的少数股东或其继受人间现行有效的供应合约的影本,以及与少数股东间的商业条件。2是有关中小型供应商的家数,以及家福公司从这些中小型供应商采购的总金额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