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往生所得税怎么报?掌握2大重点

报税眉角特别多。 (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家人往生,所得税应如何申报?财政部指出,个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可以免办结算申报,仍然要办理申报,可分两点说明:

1.如果死亡人遗有配偶,则由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死亡人的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都可以按照全额扣除;或由符合规定之纳税 义务人列为受扶养亲属者亦同。

2.如果没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养规定者,应该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并且就死亡人的遗产范围内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的义务。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于结算申报期限届满前,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延长申报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遗产税的申报期限。

死亡人的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应该分别按照该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换算减除。

例如某甲在112年5月10日死亡,没有配偶但有所得,那么112年度他的免税额可以申报扣除32,767元(即92,000元 ×130/365天 = 32,767元),标准扣除额可扣除44,164元(即124,000元 × 130/365 天 =44,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