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警方追查竊盜未果改採尿 他驗毒有陽性反應卻無罪脫身
云林廖姓男子前年5月间涉窃盗案,嘉县警方持嘉义检方拘票拘提到案,并持嘉义地院搜索票搜索未果,在警局内采集尿液后送验呈现吗啡等毒品阳性反应而遭送办,一审认警方采尿送验过程有瑕疵及其鉴定许可核发过程也有瑕疵,判他无罪,检方不服上诉,遭二审驳回。
警方强调,采集尿液过程,确实经廖同意,经他签名及按捺指印,且有检方开立鉴定许可书。警方表示,廖男尿液经送验结果确有吗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警询时,廖男也坦承有施用第一级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但云林地院当庭勘验民雄分局制作廖警询笔录过程,结果(警:警方于111年5月13日14时35分,征本人同意啦厚,采集你排放的尿液,令你亲自装填尿瓶3瓶,在你面前封缄是否属实?)嗯。(警:有没有其他异议?这是你自愿的吧?对不对?)你叫我尿的,我某…诶…丢啦!自愿的,诶…。
同时,警方采尿时,以提示嘉检所核发鉴定许可书给廖观看方式,取得其同意后采尿。廖于审理程序中表示,他没有看过鉴定许可书,如果有鉴定许可书,他不会跟警察耗那么久时间。
云林地院也认为,警方声请鉴定许可书以及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应均是以廖有毒品前科为理由,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具体事证显示廖可能涉嫌施用毒品,检警未为初步查证补强,欠缺合理根据可认廖有涉犯施用毒品罪相当嫌疑而有采集尿液鉴定必要。因此,认廖采集尿液及衍生验尿报告均无证据能力,判他无罪。
台南高分院认为,廖一开始婉拒采尿,因员警提出上开嘉检鉴定许可书后,才同意采尿无疑,所以自应以上开鉴定许可书核发是否有瑕疵,作为认定廖同意采尿的正当性。至于廖虽于一、二审审理时均否认见过鉴定许可书,显与他于原审交互诘问时询问内容矛盾,且与证人所述不符。
台南高分院指出,民雄分局侦查报告内容则以廖涉犯窃取电线窃盗案件相关事证,而有搜索、拘提必要,请检察官核发拘票,但关于毒品部分,仅提及廖为毒品惯犯,而无任何他可能涉及施用毒品相关事实及证据,足认警方声请本案关于采集尿液鉴定许可书及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仅以廖有毒品前科为理由,并无其他具体事证显示他可能涉嫌施用毒品,本件鉴定许可书核发应有瑕疵。 ※ 珍爱生命,向毒品说 NO!毒品危害防制咨询专线 0800-770-885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决认定本案采集廖男尿液违反法定程序,除廖施用第一、二级毒品自白外,别无其他证据可以补强其自白真实性,而判廖男无罪。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