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國中羽球教練性侵男學生 地院判教練賠90萬
某国中羽球男教练被控108年间对1名男国中生猥亵、性侵,嘉义地院判赔90万余元。示意图/ingimage
曾义务担任嘉义市某国中羽球男教练被控108年间对1名男国中生猥亵、性侵,家长提国赔,校方已先赔偿金额,日前对教练行使求偿权,嘉义地院判赔90万余元,可上诉。
根据嘉义地方法院判决书,这名教练在嘉义市某国中羽球社担任义务教练,因此认识当时参与练球的国一男生,在民国108年3月至10月间,教练将学生带到校外进行1对1教学,期间将学生带至住处猥亵、性侵计有14次,学生因顾及对方是教练身分而不敢声张。
这起事件经被害学生告知同学,同学转知师长,由校方告知家长后报警,经警方函送、嘉检起诉,嘉义地方法院依教练对未满14岁男子为猥亵行为,共2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月,又对于未满14岁男子为性交,共12罪,各判处3年3月徒刑,目前案件上诉至台南高分院。
被害学生家长对校方、教练提出国家赔偿,案件已于去年3月间确定,须赔偿被害学生及其父母计新台币80万元,校方因已先赔偿金额,则对教练行使求偿权,案由嘉义地方法院审理。
嘉义地院指出,这名教练辩称是利用闲暇时间义务指导国中羽球社团,并未受聘担任学校教练,不具公务员身分,且学生家长所指控的侵害行为发生于校外,与教学活动无关,并非在执行公权力。
嘉义地院认为,公权力范围宜采广义解释,较能保护被害人权益,公立学校运动教练教学活动,主要指导训练选手,应属行使公权力行为,因此这名教练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公务员资格。
嘉义地院指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学校)进行损害赔偿后,对于公务员(教练)的求偿权,以公务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教练在训练过程对学生侵害,属于故意行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务员求偿部分,就是校方已赔偿学生、家长的金额,得以请求全部偿还。
嘉义地院判教练须赔偿被害学生及其父母,计有90万4000多元,包含利息及诉讼费用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