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增订人权会职权行使专章 未纳争议性条文
监察法增订人权会职权行使专章 未纳争议性条文。(资料照/季志翔摄)
监察院院会今审议通过「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第5章之1「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之行使」,共计修正11条条文,同日函送立法院审议,至于具争议的例如声请释宪权、裁罚权、调解权等条文,这次修法都未再纳入,盼早日完成三读程序。
监察院指出,为使人权会依法行使职权,合法运用各种合作方式,为政府机关与民间团体,建立友善的沟通平台,亟须制定作用法,而在修法之际,尚应顾及避免与弹劾、纠举、纠正权等监察职权,有所混淆,肇致外界产生人权会扩权之错误联想。
监察院说,故本次修正监察法,系以制定专用法条之方式,于增订之第5章之1专章内,制定9条专用条文(第30条之1至第30条之9),并配合修正现行条文2条(第1条、第32条),共计修正11条条文。
监察院表示,本次修法,除了确保人权会行使职权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增进人民对人权会之信赖外,并可符合联合国《巴黎原则》所昭示之建立有效、具可信度之国家人权机构原则,落实宪法对人民权利之维护,奠定促进及保障人权之基础条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之实现,建立普世人权的价值及规范。
监察院指出,这次修法明确区隔人权会职权与宪定监察职权的差异,彰显独立性与专责性。人权会的职权性质,与宪法规定的监察职权,性质迥异,人权会职权具有事前预防性质,与行政机关立于协作关系,相互合作、寻求问题解决方案,以与国际人权标准一致。
监察院说,依循联合国《巴黎原则》之意旨,规范人权侵害事件之调查方法;师法澳纽实施之全国性访查成功经验,引进系统性国家询查制度;建立符合国情之监测机制,持续敦促政府机关落实国际人权公约 ;未纳入前次草案具争议性条文,期尽速完备人权工作之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