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林仲斌遭控違法監聽 最高法院駁上訴:無罪確定
时任南检检察官林仲斌任内指挥监听录到前检察官吴岳辉进出有女陪侍场所,吴岳辉自诉林仲斌涉违法监听,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林仲斌无罪确定。
根据判决内容,吴岳辉自诉指出林仲斌在台南地检署黑金专组检察官任内,于民国100年9月间立案调查一起员警疑涉贪渎案,指挥陈姓检察事务官与郭姓员警调查搜证。
陈男、郭男于102年1月间得知监听对象酒店业者王姓男子要派5名酒店小姐前往某家KTV包厢,欲安排线民乔装成卖槟榔小贩并于身上携带密录器进包厢内录影搜证,向林仲斌请示,林仲斌同意陈男、郭男的计划。
当时录到包厢内有吴岳辉及时任检察官的李姓男子、施姓男子等多人对话内容后,相关录音档案交给林仲斌;最高检察署于102年3月间接获匿名书信,检举吴岳辉等3人进出有女陪侍的场所。
吴岳辉在接受最高检察署调查时,得知当晚在KTV包厢内遭窃录,质疑违法搜证,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林仲斌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妨害秘密罪。
一审的台南地方法院认为,吴岳辉等人于包厢内的活动,并不是共闻共见的公然状态,或属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的场所,因此林仲斌的调度,违反适当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则,应可循调取KTV监视器、包厢外侧录等替代执行方式。
一审依执行通讯监察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机会违法监察他人通讯罪,判处林仲斌有期徒刑8月,缓刑2年。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审理。二审认为,吴岳辉表示102年5月5日于最高检察署讯问时获悉此案,却于110年7月26日提起刑事自诉,已逾越6个月告诉期,因此自诉妨害秘密罪的部分,改判不受理。
至于被控违反通保法的部分,二审认为,通讯仅限于2名以上参与人间的意思交换,一审将包厢内行为认定为通讯有违误,且林仲斌为恐错失事证,为侦办侵害国家法益的贪渎案件而同意调度线民乔装搜证,并未违反比例原则等。
二审指出,法制允许侦办犯罪人员利用线民或卧底人员以配戴监察设备方式,得其一方同意所为监察他人通讯的方式以侦查犯罪,得依通保法规定不罚,难认林仲斌有侵害吴岳辉通讯隐私秘密的故意,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吴岳辉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法律见解无违误,日前驳回上诉确定。
时任南检检察官林仲斌任内指挥监听录到前检察官吴岳辉进出有女陪侍场所,吴岳辉自诉林仲斌涉违法监听,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林仲斌无罪确定。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