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想靠脸吃饭却差点饿死 演艺经纪约该怎么签?
不少演艺人员都面临经纪约纠纷。图为2015年3月20日,艺人陈汉典说明不再续约王伟忠,表示想出去自己闯一闯,伟忠哥永远都是他的老大。(中时资料照 陈俊吉摄)
在目前唱片市场一蹶不振,综艺及戏剧方面又面临陆、韩剧夹杀之下,演艺人员想要借由脸蛋、才艺出线,可说是难上加难,且出线之后的产值亦不如以往。倘在出线之后,稍有名气时不慎踏错一步,进而可能遭经纪公司冷冻,并因此衍生接续的合约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今天就让小编推派这位原想靠脸蛋吃饭,却差点饿死路边,擦身过演艺圈的幽默笔者来分享一下演艺经纪约的相关问题。且因为演艺经纪契约存在诸多面向问题,碍于篇幅无法一次详谈,我们将分数次来浅谈演艺经纪契约的相关问题,以供想踏入演艺圈的你(妳)、演艺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在签约时多想一下,甚至寻求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协助,让演艺经纪契约更加透明、对等,俾以寻求经纪人与艺人间最大双赢局面。
第一,身为明日之星的你(妳)被挖掘了以后,除非已原有相当人脉或强而有力的backup,否则大抵需要一位经纪人来帮你铺陈接下来几年的演艺工作(诸如与唱片公司的专辑录制、戏剧演出及广告商演代言等),因此就需要与经纪人签订一份「演艺经纪契约」,而进入演艺圈的第一份演艺经纪契约,因为你(妳)只是一位rookie,想当然耳自然不会有太多的磋商谈判空间。而演艺经纪契约的内容,大概会有下列几项:
(二)经纪公司抽成、佣金问题。
(三)竞业禁止(非经经纪公司(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
(四)著作权归属约定。
(五)经纪公司为艺人安排教育训练的约定。
(六)形象维护(艺人不得有违反公序良俗而影响形象之行为的约定)。
(七)合约合意终止或片面终止权约定。
(八)违约金约定。
(九)演艺经纪契约转让、让渡约定(可否单方面,还是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才能转让)。
(十)续约时,原经纪约之双方有无续约优先权等等。
以下就让我们分别的谈一谈:
(一)契约双方当事人为何人、契约存续期间及演出地区的限制:
首先,演艺经纪契约第一项问题就是契约当事人为何人。如果单纯一点就只有甲乙双方(甲方为OO经纪公司,乙方为OOO艺人),这种状况一来可避免之后契约不慎闹双胞,二来因为契约双方主体明确单纯,遇有对于演艺事业发展方向意见不一时,人多口杂,人少则好谈,大家可坐下来协商寻求共识,才不至于走向对簿公堂的情形。所以,笔者当然会较推只有单纯双方的演艺经纪契约。
接着,就是契约存续期间问题。现行演艺经纪契约存续期间少则2年(发张EP,试人气水温),多则10年也有。契约存续期间短,则不利于经纪公司对于艺人训练、规划;契约存续期间过长,遇有双方对于演艺事业发展方向不一致时,会认为绑手绑脚,不利于解约,另寻东家。因此笔者建议可先与经纪公司谈谈签约后几年的发展方向,考量唱片制作周期(要出几张)、戏剧(要拍几出)的属性不同、自己对于演艺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图心等等因素,而约定适合于双方的契约存续期间。再者,如尚有兵役、就学或怀孕生子问题的年轻艺人,亦应考量是否将就学、兵役或妊娠期间予以排除在契约存续期间之外。否则若经纪公司认为就学、兵役或妊娠期间亦须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而时间无法并用时,双方也容易产生歧见。
至于演出的地区的限制,因为目前台湾艺人并非仅限于在台湾地区演出,尚可在大陆地区演出,因此契约限制的区域是否涵盖大陆地区,甚至是星马地区,亦应一并检视考量,否则遇有外地展演机会,可能还须经经纪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不然就会有违约问题。
再来,值得探讨的一项新兴问题即在于,现今网路社群平台兴盛,若艺人在自己所经营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随兴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为,碍于演艺经纪契约并不一定会详加约定,因此建议先询问过经纪人,并征得同意,或是先于经纪契约中约定,以避免被认定有违约演出的情事(通常会有争议,多半是双方已经存有诸多不快)。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