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那玛夏区长吴牧群 弹劾审查通过
监察院。(资料照片)
监察院新闻稿指出,高雄市那玛夏区区长吴牧群(原名白样‧伊斯理锻)于任职期间,不法收受厂商贿赂,行为已严重败坏官箴,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人员廉洁形象,监察委员王幼玲、蔡崇义提案弹劾,经监察院弹劾审查会审查通过。
监察院表示,高雄市那玛夏区区长吴牧群担任那玛夏区第1届及第3届区长职务,自103年起至109年间,利用职务上监管区公所公共工程之机会,假借权力,不法收受厂商贿赂,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准收受贿赂罪、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3款经办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经监察委员王幼玲、蔡崇义调查相关事证后,认吴牧群行为已严重败坏官箴,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人员廉洁形象,有违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违法失职事证明确,情节重大,经提案弹劾。监察院弹劾审查会于7月7日上午审查通过弹劾,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弹劾理由略以:
一、吴牧群托称参加原住民委员会办理纽西兰考察活动,希望赞助旅费为由,向A公司负责人尹某收贿新台币(下同)6万元。
二、吴牧群以不终止契约为由,向B公司南部地区业务负责人陈某收贿60万元。
三、吴牧群就工程暨劳务采购,透过陈姓中间人,分别向林某、董某、李某、薛某、陈某、吴某收取回扣(贿赂),收取现金1,034万7,400元暨抵偿债务690万6820元,合计1,725万4,220元:
1. 当选第3届区长后,透过陈姓中间人向C公司负责人董某、D公司负责人林某,借款880万元,之后由陈姓中间人转知董某、林某欲自渠2人尚未结算或后续承揽工程收取回扣抵偿债务,依决标工程金额扣除必要税捐或相关费用后,随执行难易度按8%至18%不等比例计算再依八成概算应支付回扣数额,半数用以抵偿前开借款,其余以现金交予吴牧群收取。
2. 李某以E公司得标工程后,依该工程决标金额10%计算行贿数额,推由薛某分别于108年7月2日及同月底某日将现金110万8,000元交予林某转交陈姓中间人,由陈姓中间人携至吴牧群住处,交予吴牧群收受。
3. F公司负责人吴某与陈某合伙经营政府标案,F公司得标劳务采购案后,吴牧群指示陈姓中间人向陈某转达欲从中收取回扣之意,由吴某先后取出15万元、8万元现金交予陈某,由陈某单独将该款项交予董某,再由董某将该笔款项转交陈姓中间人,陈姓中间人将总计23万元贿款于108年6月24日交予吴牧群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