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827万支票!男讨酬劳只拿到3万 法院判决理由曝光
新北市一名男子今年初在路上捡到一张827万元的支票,提告要求遗失者给付1成酬劳金80万元。(示意图/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今年初拾获一张面额827万元的银行支票,发现遗失者从警局领回支票,却未支付他1成的报酬金约80万,遂提告要求对方给付。法院审后,认为遗失支票与普通动产不同,经计算后认定遗失者仅需支付李男该支票延迟利息的1成金额约3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男主张今年1月11日在新北市土城区一处路口拾获面额827万余元的支票,他拾金不昧将支票送往警局,同月25日遗失者将支票领回,故依民法要求遗失者支付1成遗失物报酬约80万元。
对此,遗失者表示,支票为记名票据,禁止背书转让,他遗失支票的当下随即到警局报案挂失,并办理挂失止付,同时向士林地院办理公示催告,后来因为取回支票而取消公示催告,认为李男该请求的金额非支票面额的1成,应以票面金额按公示催告9个月所计算出的法定利息1成为报酬。
新北地院审理时,法官指出,李男拾获支票,依法的确可以请求报酬,而支票与一般动产不同,若遗失支票需依公示催告并经法院宣告无效,最终支票将成为一张废纸,且遗失支票所需程序旷日废时,给予拾获者相当的报酬是合理的。
法官表示,但支票价值不等于票面金额,拾获者的报酬金额应该以支票挂失期间所产生的延迟利息为计算依据,故以公示催告最高申报权利期间9个月为基准,法定周年利率5%等,计算出利息为31万182元,1成则为3万1018元,故判遗失者须给付李男3万1018元为适当。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