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疫苗赔偿机制 救人权

(基隆市议员林旻勋提供/陈彩玲基隆传真)

这次新冠疫苗的接种过程中,已造成655例可能与接种死亡相关的案例。其中已解剖的145例中,都未发现与疫苗相关的证据。这些往生者在将来要获得疫苗厂商合理赔偿的机会很低,只能冀望指挥中心视能力与良心酌予苦主一些补偿而已。

对于这些超过600位的疫苗往生者,及为数更多的不良反应受害者,赔偿为何如此拮据?就必须先探讨台湾为了减少医患的医疗纠纷,前卫生署药政处就曾纠集了所有药商,共同出资成立药害救济基金。让每个因药害产生伤亡的个人,可以在不用鉴定谁对谁错之前,就先拿到一笔为数不小的救济金。

这笔救济金并不是要阻挡药害受害者进行对医疗院所及厂商的司法告诉。只是暂时抚慰身心灵之用,药害受害者仍可提出告诉。如果官司输了,这笔救济金不用奉还。如果官司赢了,药害受害者必须奉还救济金,改由司法判决的赔偿结果支付。

有人觉得官司也不见得会赢,赢了也不见得赔的如救济金的金额,就索性不告了。无形中就减少了很多药害相关的医疗纠纷,非药害相关医疗纠纷就没法享受相同的待遇。

可惜台湾这么好的药害救济制度,没法应用于疫苗。因为疫苗不是药,用于病人的才能称为药,疫苗用于正常人,所以不适用药害救济办法。另一个原因是疫苗接种族群相当广,正常人对不良反应的容忍程度远低于病人之于药物,所以不良反应的族群相当广,药害救济基金若不排除疫苗,那肯定很快会被花光。

所以任何疫苗的伤害若要获得赔偿,一定要去打官司。在很多只产生小毛病的人,嫌麻烦就不去告官了。致死案例就一定得告官,也一定要经由解剖才能获得赔偿,金额也还得协商,最后会由接种单位向疫苗厂商代位求偿。这就是疫苗致死案例一定要司法相验,才能得到赔偿的原因。

司法相验的法医原是为了鉴定自杀、他杀、自然死亡、及因病死亡的高手。对于要执行免疫萤光检验、电子显微镜检验则并非常规项目。碰到了疫苗相关死亡个案,卫福部必须要有特殊请求及技术支援,否则都是常规司法相验,对厘清疫苗伤害的可能性,完全没有帮助。

真的有必要在疫苗的采购金额中强制厂商必须提出部分金额成立疫苗救济基金。仿照药害救济制度,对于鉴定的重症案例先行救济,再来鉴定。比较能够有效抚慰重症者的心灵,也能减少疫苗的伤害纠纷。

在现行的疫苗采购金额中,其实都有先预留救济金。但必须汇集成立正式的基金会运作,或是以分担更多的方式修法进入药害救济基金,才能真正保障因为疫苗接种而产生伤害的个人,当然也包含死亡的案例。

疫苗赔偿机制建立后,才有可能引进专业鉴定,作为赔偿的依据。让所有疫苗接种的可能受害者,都能得到主动而专业的鉴定。这是在将来疫苗常规化及全民化,不再专属于小儿科之后,政府该有的超前部署。(作者为中华民国防疫学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