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产业环境 力推采购法修法

有感于资讯软体厂商参与政府资讯相关标案时,在不健全的法规下,频频受到委曲,刘瑞隆毅然决然的出马竞选软协理事长一职,并连任一次。在他担任理事长的二届任内,他成功推动了推动采购法第11条、52条、63条的修正。

第一次的修法,主要让业者免于被砍价及赔钱的恐惧。以前政府资讯采购法都是采取限制性招标,以资格标为主,得标者再与政府部门议价。但业者在争取标案时已经花费很多心力及做许多价格的退让,但当双方议价时,还是免不了再次被砍价,业者很像是被剥二层皮,杀伤力太大。

修法之后,双方可以根据需求及变更来弹性增加预算,政府和业者双方有了协商的标准。如此一来,业者不必担心赔钱做标案等风险。

另一方面,资讯服务厂商过去在取得政府标案时,是属于不订底价最有利标,但修法之后,政府机构和业者都可以根据政府的预算来规画,标案的价格很透明。

在刘瑞隆的主导下,也针对标案的合约范本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义务及规范,双方的合作条件更合理和透明。

而第二次的采购法修正,主要针对厂商的罚则及权利义务,订定出有层次且合理的罚则,不再出现因为一个小标案的小失误,让母公司必须付出停权一年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