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食藥署稱蜂蜜標示比照日本規定 實有不妥
监察院日前为蜂蜜含量标示纠正卫福部食药署,不过食药署回应是参酌日本作法。监委田秋堇、蔡崇义今天指出,台湾地处亚热带气候,适宜发产本土养蜂产业,食药署迳以日本规定加以比照,实有不妥。本报系资料照
监察院日前为蜂蜜含量标示纠正卫福部食药署,不过食药署回应是参酌日本作法。监委田秋堇、蔡崇义今天指出,台湾地处亚热带气候,适宜发产本土养蜂产业,食药署迳以日本规定加以比照,实有不妥。
田秋堇、蔡崇义日前指出,现行以「蜂蜜含量是否达60%」,作为蜂蜜类产品品名标示依据,不但较Codex标准宽松,更因无法检验导致规定徒具形式,反而混淆消费者知情权,监察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于3月20日通过提案,纠正食品药物管理署。
不过食药署3月23日回应,指标准订定是参考日本作法,收到公文将研议法规调整。
田秋堇、蔡崇义今天透过新闻稿指出,食药署「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将含有60%蜂蜜并掺有糖浆的产品以「加糖蜂蜜」称呼,较Codex及国际普遍认定蜂蜜「不应加入其他成分」规范更为宽松,调查委员已于调查报告说明,食药署舍弃Codex及欧盟国际较为严格的定义,却迳行采用日本作法,有失草率。
监委指出,日本定义「蜂蜜中加入高果糖糖浆以及其他糖类,蜂蜜含量占重量百分比在60%以上者」为「加糖蜂蜜(加糖はちみつ)」,然台湾地处亚热带气候,气候温和且蜜源植物丰沛,适宜发产本土养蜂产业,与日本温带气候有所不同,食药署迳以日本规定加以比照,实有不妥。
监委指出,蜂蜜加工厂往往不只进货单一品项蜂蜜,生产品项可能包含纯蜂蜜及加糖蜂蜜,如果仅以进销存纪录作为蜂蜜是否掺糖依据,实务上根本无法查核;食药署官员于监察院约询时也坦承,逐一到工厂实际去查看生产纪录、投料情形,实际上执行可行性很低且困难重重。
监委指出,「蜂蜜中C4植物糖之检验方法」及「蜂蜜中糖类之稳定碳同位素比值检验方法」,虽可分别检验蜂蜜中是否添加C4植物糖浆2及C3植物糖浆3,作为蜂蜜是否掺糖的判定参考,但目前食药署并没有法定检验方法,以致「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徒具形式,不但造成蜂蜜产品品质管理缺漏、无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更难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与健康,确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