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耐震規範「僅供參考」 監院促內政部改進
内政部却称「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的「附录A耐震工程品管」并无强制性、仅供参考,监察院函请内政部检讨改进。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监委郭文东今天说,「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是依建筑法、建筑技术规则授权订定的法令,内政部却称该规范的「附录A耐震工程品管」并无强制性、仅供参考,监察院函请内政部检讨改进。
郭文东透过新闻稿表示,建筑物耐震特别监督制度,是源自「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及解说」附录A「耐震工程品管」的内容,而「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及解说」的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郭文东指出,但附录A中却加注「本附录系原第7章草案内容,经内政部建筑技术审议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议删除涉及建筑物法定行为人部分,附录之原第7章草案内容系原始之拟定资料,仅供参考。」
郭文东说,「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是依建筑法、建筑技术规则授权订定的法令,也是行政程序法所称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发生法律效果的法规命令。内政部是「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主管机关,却称该规范「附录A耐震工程品管」并无强制性、仅供参考。
郭文东表示,这导致取得「耐震标章」所需的特别监督工作,是否应依附录A实施「结构施工特别监督」,以及「特别监督人」资格与责任等疑义,内政部应确实检讨改进。
调查报告指出,「耐震标章」虽是由民间认证机构核发,属自愿性、鼓励性制度,但「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建筑容积奖励办法」及「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中,都规定取得耐震标章者,可给予基准容积10%奖励容积,可知「耐震标章」核发与政府容积奖励授益处分直接相关。
调查报告说,内政部却以耐震特别监督并非建筑法规范下的制度为由,未就附录A「特别监督人须为有资格执行该项特别施工作业之结构专业技师」规定中,明确解释「有资格」、「结构专业技师」,如何落实容积奖励目的,令人质疑。
另外,郭文东表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是技师法的主管机关,理应建立专业技师制度,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提升技术服务品质,健全专业技师功能。
郭文东说,工程会对「耐震特别监督工作」究竟是不是「技师业务」,前后做出相反的函释,让业界无所适从,应确实检讨改进。
监察院内政及族群委员会、交通及采购委员会今天通过郭文东所提调查报告,函请内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检讨改进。
监察委员郭文东。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