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万安批「撤销中火行政处分」未报政院 环保署怒驳:不要混为一谈
▲环署强调,该案是以「空污法上级机关」身分依法监督中市府。(图/记者林敬旻摄)
环保署日前撤销台中市政府环保局对中火的行政处分,国民党立委蒋万安质疑作法有疑虑,因环署不是地方机关,也没有先报请行政院。环署今(10日)态度强硬回应,是以「空污法上级机关」身分依法监督中市府。
环署表示,为避免产生国赔争议,中火裁处撤销回归展延审查案,但对于是否报请行政院主张撤销作法有疑虑。其提出依照地方制度法或是环署组织条例,环署不得自行撤台中市环保局的违法处分,而是应该报请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销的主张。必须澄清说明,「地方制度法属不同规范体系,不要混为一谈」。
环署说明,该案是根据《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撤销中市府环保局违法行政处分,是基于《空气污染防制法》上级机关的行政监督权进行。毫无疑问是中市府环保局空气污染防制业务之「上级机关」。环署对中市府环保局所为空气污染防制法行政处分,具有行政监督权。
▲环署撤销中市府环保局对中火行政处分的作法遭质疑。(图/台中市政府提供)
环署强调,根据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环署主管地方政府空气污染防制监督业务及法务部97年4月24日函释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所称「上级机关」宜指对原处分机关行政处分具有「行政监督」权限之行政机关,不以有上下隶属关系者为限,故环保署对于台中市政府环保局所为空气污染防制法行政处分,具有行政监督权。
环署特别提到,中市府环保局108年12月间3次明确违反空污法对中火进行裁罚,前2次处分仅为罚锾,冲击有限,中火可依行政救济程序进行,但最后1次处分废止操作许可证,影响层面大,考量105年曾发生台化彰化厂许可展延案,虽然事前已尽力协调,但目前已发生11.4亿之国家赔偿诉讼案,为避免国赔案再次发生,使基层公务员身陷国赔争议,故不得不于109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撤销台中市政府环保局违法行政处分。
▲蒋万安质疑环署撤销中火行政处分有疑虑。(图/记者屠惠刚摄)
环保署表示,本次是依行政程序法117条规定,撤销中市府环保局针对台电台中发电厂之违法行政处分,与地方制度法及该署组织条例沿用我国旧有的地方自治监督规定,二者规范体系并不相同,故无需践行报行政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