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咖啡店惨案:00后少年持刀怒捅挑衅者驾车疯狂冲撞摩托群

昨晚,也就是2024年10月24日,在江苏南通一家咖啡店门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持刀伤人及汽车冲撞刑事案件,在互联网上引起巨大传播和讨论,有许多网友在后台私信我们,说吃瓜吃不明白,想让我们帮忙捋一捋,现在我就来帮大家把整个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和大家捋一下。

事先声明:

“生命只有一次,切莫上头,珍爱生命,现场看热闹有风险,切记”。

我们先看结果,据江苏南通通州警方10月25日通报:2024年10月24日21时35分,南通市通州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朝霞路一咖啡店门口有人被刀捅伤。

经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男,23岁)与曹某某(男,32岁)等人因口角纠纷发生冲突,持刀将曹某某捅伤,随后驾车将咖啡店玻璃门和停放在附近的多辆摩托车撞倒,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警方控制。曹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无其他人员受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事件的起因:

这里的康某某就是su7的车主,而曹某某现在看来是被误杀的那个人,而徐某某是引发此次事件最重要的一个人,打嘴炮,骂人,群里挑事,约了线下,看康某某有刀,就没出头,另外一个人,穿黑色马甲的人不幸殒命。

一个00后的小伙子,家里给弄了个首付买了辆su7max,他平时也喜欢摩托车,也在一个摩托车群里,昨晚他就在群里发有没有人愿意跟你蹦一下,比一个直线加速(其实就是想装一下,毕竟小米车那么有名气)。

然后群里有个三十多已婚有娃的就说他装逼(此人就是徐某某),各种嘲讽,骂人家小伙“傻X,非得来找一下存在感”,说他摩托的购置税都能顶他一辆车(其实就是一个骑春风sr500的)。

还嘲讽小伙”找家里凑点钱付了点首付,又贷了70%的款,开个电车3秒破百,实在找不到存在感,来摩托车群里找人比零百来了?

你哪儿来的优越感“两个人就越说越激烈,嘴贱男就给小伙发了一个定位,说你有本事过来。

谁也没想到的是,小伙血气方刚,准备硬钢到底,小伙就开着su7过去了,见面后是一个摩托俱乐部,几十辆摩托和人,两个见面就开始争执,小伙就拿出了刀,“嘴贱男”立马怂了,说兄弟你冷静一下,

而橙色衣服朋友(也就是徐某某的朋友)黑色马甲的男人突然出来挑衅那么一下子,彻底让小伙情绪失控,小伙子感觉以多欺少,立马就把黑色马甲的人(看见刀了还冲)给捅了。

小伙上头后,冲上他的su7把停在门口的几十辆摩托全给连撞带碾,还把一个咖啡店店用车给冲了,咖啡店的玻璃门也未能幸免,最后驾车扬长而去(后续是几辆警车把小伙截停了),时间线到这里,再后来就是警方出的通报了。

而事件的关键人物徐某某,虽然并未直接参与暴力行为,但他的挑衅和辱骂无疑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在此次事件中充当打嘴炮第一人,看见刀以后秒怂,在得知朋友曹某某不幸身亡后,徐某某会不会反思自己可自责度过一生?

无论他的内心如何挣扎,都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还有就是现场那些无辜摩友的摩托车,应该有80%都损坏了被撞的,到时候会不会找到徐某某的头上?我们不得而知。

对于这起事件,我们不仅要关注其暴力性和破坏性,更要深入反思其背后的社会问题和人性的弱点,网络暴力、冲动行为、缺乏法律意识等问题都在这起事件中得到了体现,现场看热闹有风险,切记,没事儿别学徐某某在网上骂人,也别学那个黑色衣服那男的去明知危险还上去犯j挑衅,自食恶果,当然也别学01少年,网上不认识的人 尽量别去争论,被狗咬了咱们就去打预防针,可不能去咬狗。

然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

里面的关键人物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这起江苏南通咖啡店门口的持刀伤人及汽车冲撞刑事案件中,主要人物康某某、徐某某以及不幸身亡的曹某某(尽管他已无法承担法律后果,但分析其行为对理解整个案件仍有帮助)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康某某 故意杀人罪:

康某某持刀捅伤曹某某,并导致其死亡,这一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刑罚通常较为严重,可能包括无期徒刑、死刑等,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康某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择一重罪处罚):康某某驾车冲撞咖啡店玻璃门和停放在附近的多辆摩托车,这一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前者是指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则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由于康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

其他可能的法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康某某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徐某某 寻衅滋事罪或诽谤罪

(视具体情况而定):

徐某某在摩托车群里挑衅、辱骂康某某,并约其线下见面,这一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诽谤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而诽谤罪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由于徐某某的行为同时涉及挑衅、辱骂和约架等多个方面,具体罪名可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其他可能的法律责任:如果徐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或诽谤罪,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他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康某某因被其挑衅、辱骂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曹某某(已不幸身亡)

尽管曹某某已无法承担法律后果,但分析其行为对理解整个案件仍有帮助。曹某某作为徐某某的朋友,在康某某持刀捅伤徐某某的朋友(黑色马甲的男人)时,可能并未直接参与暴力行为。

然而,如果调查证实他在事件中有挑衅、煽动或其他不当行为,那么他的行为也可能受到法律的谴责(尽管他已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曹某某的家属可能需要就他的不幸身亡向康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仅基于案件目前公开的信息和一般的法律知识,并不代表法律判决的结果,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证据和法官的判断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