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提高改善型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额度可上浮20%

江苏省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月23日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提高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有效推进公积金业务持续、高效发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如下:

一、提高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文的《关于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科〔2024〕23号)第二十五条中:“鼓励各地按一定比例上浮改善型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二、取消首次“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

为切实解决存量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问题,简化“商转公贷款”流程,现对《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22]8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进行优化调整,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取消办理首次“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上述调整为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延续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镇政建【2023】38号)文件精神,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对《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23〕36号)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两项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明确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未实物配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在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年度内,未实物配租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以现行我市相应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额度规定,扣除已领取的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后的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领取家庭租赁补贴金额证明材料。未实物配租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未达到一年最高金额的,可以多次提取。业务办理时间间隔为一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