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费超限 不能改列其他费用
每年春节、端午、中秋三大节日前,企业往往会赠送礼品给客户或是合作公司。但国税局官员指出,公司为扩展业务的礼品或餐费可列为交际费,但一定要有发票与收据,而且不能超出上限或改列其他费用。
按照查核准则规定,企业列报交际费上限,一般而言以全年进货净额、销货净额低于3千万元(小型企业)、介于3千万元~1.5亿元之间(中型企业)、介于1.5亿元~6亿元之间(大型企业)、超过6亿元(巨擘企业)等累进门槛计算。
以小型企业来说,进货部分的交际费上限以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1.5设算;若公司适用蓝色申报书,则交际费上限为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2。
小型企业的销货部分,交际费上限以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4.5设算;若公司适用蓝色申报书,则交际费上限为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6。至于中型、大型、巨擘企业则按照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设算。
如果企业列报交际费超过上限,国税局将剔除并补税。不过官员指出,近年来部分公司虽然未超过上限,但是反而将交际费挪移到其他项目,只要经国税局资料库查核,很快就能找出违规案例,公司不能有侥幸心态。
举例而言,曾有台北市A公司适用交际费上限100万元,但A申报2017年度的营所税时,虽然列报交际费100万元符合规定,但A在其他费用中有300万元为赞助客户尾牙春酒礼品及招待客户支出,属于交际费性质。
经国税局更正后,A实际交际费合计为400万元,超出上限的300万元转列为课税所得、补课营所税60万元(300万元x营所税率20%)。
此外,官员提醒,国税局在认定企业交际费,往往是看留存的发票收据与企业帐簿纪录等双重勾稽,若公司没有留存收据、发票或是帐簿未注明该笔费用,国税局也会认定为非本业费用并要求企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