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能组工会却无会务假保障 全教总促修法正视权益

全教总理事长侯俊良。(本报资料照)

《工会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开放教师组工会,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尚未能全面检视其缺失,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今日举行公听会。全教总呼吁应借此修法时机,应全面检讨「团体协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中对教师工会的不当限制,提出修正版本,明定教师工会会务假等事宜,促进教师工会公平发展,让各业受雇者都拥有合理合法的劳动三权。

全教总指出,教师虽可组工会,但被禁止组织企业工会,由于现行《工会法》对企业工会保障较其他类型工会更为完整,限制教师组织企业工会,等于缺少法定的会务假保障,对教师工会组织存续及运作影响甚钜。此显与劳动基本权所欲表彰保障工会之团结权、工会会务自主化之立法目的相违,亦无法落实宪法保障结社自由权之精神。

全教总表示,目前教师工会会务假仅能透过团体协约、一般集体协商程序等方式,各自与县市政府主管教育机关/学校(雇主)协商。全教总曾与教育部进行协商,取得一定共识后,教育部于2012年5月21日函知各县市政府,有关公立学校教师担任总聯合会及直辖市、县市教师产(职)业工会之理事(监)事、会务干部,办理会务给假之处理原则。

不过,部分县市陆续发生打压教师工会的实例,例如台南市,因议员施加不当压力给台南市政府,虽当时台南市政府不被影响,但最近台南市政府也出现对教师工会会务假的松动,皆凸显教师工会运作没有法律明定会务假的困境。

全教总表示,教师工会在无企业工会的会务假制度性保障下,仍致力以产/职业工会、联合会形式积极维护教师劳动权益,提升整体教育品质。但实务上而言,产/职业工会之会员规模远超过一般企业工会,所需办理的工会业务需求更甚于企业工会,却无明确法规范保障教师工会之会务假,显有失公平之处。

全教产也表示,宪法保障人民有结社之自由,但是现行工会法,却是一部跛脚、限缩劳工结社自由、禁止教师、公务员组企业工会的工会法,这些都违反两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全教产呼吁立法院正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