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中共介选 罔顾人民投票权
(图/本报系资料照)
针对国民党立委提出不在籍投票的修法版本,增加通讯投票及境外投票,行政院长陈建仁表示,目前行政院并没有这方面的规画,如果要做不在籍投票,如何达成选举的秘密性、公平性等都需要研议。行政院不在籍投票的版本则是限定在全国性公投,及移转投票地。
宪法对于选举方式规定于第129条,各种选举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对此,我国另以《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细节部分;而现行投票所工作人员得在户籍地或工作地投票,已实施极少部分的不在籍投票。行政院会也曾通过「全国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投票权人可在60天前申请移转投票,已送立法院审议。
其实,各国实施不在籍投票总计8种方式,此次争议的「境外投票」,是在国外设置投票所,最大挑战是选票运输风险与增加选务管理成本。美国以通讯投票为主,搭配事先投票、特设投票所投票、代理投票、电子投票与境外投票等6种;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不在籍投票,以通讯投票最为普遍。亚洲的日本、韩国,东南亚的菲律宾、马来西亚也都实施不在籍投票,日、韩更包括通讯投票、事先投票、特设投票所投票、境外投票等4种。
由此可知,「不在籍投票」是更加保障人民投票权的实现,我国号称民主自由、宪政法治国家,实行全面选举至今超过60年,竟然现在行政院长还说没有规画「不在籍投票」,岂不是成为国际笑柄!罔顾人民宪法权益如此严重,这样的执政党是进步还是退步一目了然!
尤其,独立机关中选会竟表示,近年选举受境外势力介选严重,选制改革需审慎考虑,只盼从「对事」公投启动不在籍投票,而不推「对人」选举。目前国人尚有近200万人无法行使参政权,中选会却以「中共介选」理由搪塞。试问,美国介入各国维安,难道不怕国安问题?韩国尚有北韩威胁,难道不怕选举介入?全世界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允许居住在国外的公民得在国外行使投票权,这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必要作法。
我国若采取「通讯投票」,选民事前必须向选务机关申请,再以官方邮件寄达;投票寄回尚需公开验票,经过层层检视与把关,加上学习国外经验,应可严密程序达到公正性。另外,虽然「境外投票」较多争议,但指派监察、选务人员至国外投票所只是增加选务成本,还是如同驻外大使馆一般运作,有何不可行之处?当然,敌对区域及作战国家得以依法排除,但不能据此否定不在籍投票的必要。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行政院前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