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石矿上诉遭驳回 台泥表遗憾
针对昨(9)日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台泥企业团所属之金昌石矿上诉,台泥今日发声明表示遗憾。台泥认为,台泥做为守法的企业,政府施政前后应有一致性。
台泥表示,金昌石矿花了超过八年时间,至少向六个机关,完备所有合法开发应具备之一切「核可条件」才开始动工,因此「通过环评8年才动工」,责任并不在企业,同时也很难想像此等力求合法的作为与时程,竟被法院视为「无故延宕开发行为」而受不利的判决。
台泥指出,金昌石矿于 98 年 4 月 2 日取得经济部「有条件核定」许可使用矿业用地后,并不代表可以立即动工,还须依据政府法令提请花莲县政府、内政部(区域计划委员会)完成「土地变更编定」,并向花莲县政府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与开工备查」;同时针对矿场所在土地,另要向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签订租约,才能进行开发,最后在民国105年2月26日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证及同意开工备查,才完备所有开发条件。如果按照今时法院的判决,等于金昌石矿于 98 年 4 月 2 日拿到经济部「有条件核定」许可使用矿业用地函文之后, 就可以进行开发行为, 无异是要企业「违法」。
此外,台泥表示,动工前民国103年3月31日台泥还正式函文环保署审查环现差报告,业经环保署请经济部释示金昌开发许可时点之认定后,民国103年5月22日环保署亦回函确认台泥「尚无应提送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及对策检讨报告」,金昌石矿无须再进行环现差,并退回台泥主动提出的环现差报告。
台泥表示,基于促进社会相互理解,已于109年6月8日针对金昌石矿主动进行环现差审查。
台泥强调,作为标竿企业,非常愿意跟各种不同意见的团体协商向前行,让产业、社会、工业相辅相成,而不再是冲突对立。也企盼各界理性面对工业在现代社会中,是人类生活与文明深不可分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