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7项保单新规定3/1上路
日前金管会保险局公布,将有7项保单新规定自下(3)月1日起正式上路!首先,影响最大的要属投资型保单如果要附加保证给付,只能提供「保证最低身故给付」且保证金额不得高于所缴保费;此外,「月配息」的类全委投资型保单如果要附加保证给付,3月1日之后的净值如果低于8美元,就要停止配息,还有投资型年金如果要附加身故保证给付,前提必须是年金给付前就身故才给予保证,这些新规定都是为了避免寿险公司过度保证、高度竞争。
除了前述涉及范围较大有关投资型保单附加保证给付规定外,其余6项保单新规定整理如下:
其次,附加保证部分必须依照性别和年龄的不同,分别收取不同的保证费用,最多5岁一个级距,意即不可「一率到底」。
第3是投资型保单不得有立即投资的约定。
第4是类全委保单的帐户管理费用,必须从实际资产配置日才能开始收取且必须是投资现金、约当现金(短期且具高度流动性之短期投资)之外的资产。
第5是投资型保单不得有不停效约定。
第6是万能寿险不得有不停效约定。
第7是1年期以下健康险附加费用率如果超过36%,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佣奖等变动费用合理性分析、同类商品费用差异比较等说明,主要是为避免保险公司收取过高的附加费用。
针对即将上路的7项保单新规定,金管会保险局提醒,投资型保单的投资风险明订由保户自行承担,强调过多的保证给付将会改变保户的想法和决定,寿险公司也可能因为承担了过高的风险进而扭曲保险保障的本质,岂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