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从TPASS之乱抚今追昔 陈(冲):稳定币等同数位储值卡
陈(冲)专文如下:
稳定币是近五年才崛起的产品,而储值卡则是卅年前已经普遍运用的行销利器,两者居然可以相提并论?如果容我用简化的讲法,稳定币其实就是数位版的储值卡,但其威力、影响力则因数位科技,将更倍蓰于前。尤其当稳定币发行人是业界大咖(联手)、币别多样、服务地区跨越国界时,例如2019年脸书倡议联合21知名业者,发行Libra(Diem),震惊美国联准会及各大央行,倾力出手拦阻,其后并促成各国研发CBDC,以及稳定币的立法风潮。目前英国、美国国会正热烈讨论的稳定币法律,无非就是Libra事件的余波荡漾。
谈到储值卡在台湾,萌芽甚早,1999年间,鉴于晶片卡渐次取代磁条卡,而单功能的储值卡有向多功能发展的需求,为避免发卡人违反银行法「向不特定多数人收受款项」,财政部(后改为金管会)趁修法之便,提出银行法第42-1条的增订案,原始条文是希望容许银行或「非银行」在主管机关核定条件下,制发「多功能」电子储值卡,期望一卡走天下(其实只有台湾),简单的说,期待悠游卡或银行发行的支付卡,藉晶片技术建立品牌,以免支付沦为外商的殖民地(其初拟条文及背景,参见本人1999年8月电子货币之金融监理一文,收录于王仁宏教授六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
不过事与愿违,条文送到行政院进行审查时,没想到院方不表支持,并认为社会上尚不会有此需要,经再三沟通无效,财政部不得不自行修改草案条文(抽换),仅规定「银行」发行多功能电子储值卡,应依主管机关所订办法,此自废武功的新条文顺利获行政院同意、立法院通过,也就是适用仅15年的银行法第42-1条,2015年2月删除,堪称命途坎坷。
法理上言,整套法律当然比孤注一掷在单一条文平稳,2009年1月金管会乃推出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使有储值概念的多功能支付工具,得有完整的法律依据。2013年第三方支付话题正夯,舆论建议立法设置电子支付机构,行政院并指定两位政务委员主责审查,当时本人离开公职近年,基于金融感情,曾自行请缨至会议场所陈述意见,希望不要叠床架屋,可考虑将银行法第42-1条、电子票证条例、以及拟立之新法来个三合一(当时口头建议是改写电子票证条例即可),但事后政府决定另立新法。乃有2015年的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删除42-1条,至于电子票证条例则至2023年1月4日才废止。
回想上一世纪发想迄今,已历经二十五年头,如果当年行政院完全支持财政部同仁的构想,发行多用途电子储值卡(multi-purpose store value card),规定准备金成数,透过银行及非银行业者推广,卓然有成,待社会迈入数位时代,再酌修电子支付管理条例,即可优雅转身为运用金融科技的稳定币。而且各国近来有关稳定币的法律竞出,各具特色,从中借镜,应非难事。
近日媒体报导TPASS上路,争议不少,而与原先各自为政的悠游卡、一卡通、爱金卡等也发生不少整合问题,其实这些眼熟现象,在各种多元支付POS机整合时,是否也曾出现?如果时下市面上已有纳入主管机关监理的稳定币、或CBDC(央行数位货币),这些政出多门的软硬体设备或系统,是否又有简化整并的可能?台湾的payment stablecoin是否有机会「向全世界示范一次」?
对不起,我可能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