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良债权 锐减超过2300亿
在「二五八条款」推动下,民国91年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暴增,迄今银行业不良债权已大幅减少,截至去(103)年底,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仅164亿元,相较当年的2501亿元,锐减超过2300亿元。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明(18)日将审查「金融机构合并法」等4案,对于立委许添财版「金融机构合并法第十五条修文修正草案」建议,金管会为收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为目的的资产管理公司主管机关,金管会建议不采纳。
金管会报告提出四点说明,建议金管会并非资产管理公司主管机关:首先、资产管理事业非金融特许事业,其营业项目及范围除收购不良债权外,还包含土地开发与金融业务无关的业务,另外,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收购及债务催收案源不以金融业为限,还包含电信及租赁事业等。
其次、金管会没有司法检调机关的搜索权、刑事侦查权及审判权,对于强暴、胁迫、恐吓等不当催收行为发生时,无法如现行警察机关可依法行使即时强制的权利,对于债务人权益的维护恐有缓不济急及执行上的困难。
第三、经济部已成立跨部会「资产管理公司债务协商小组」,处理债务协商及暴力讨债侦察、不当催收相关问题。
第四、随金融机构资产品质显著改善及相关限制出售不良债权的效应,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金额已由91年度的2501亿元,降至103年底的164亿元,目前出售金融不良债权情形已非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