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TDR炒手二审续遭重判 金管会重申一致立场

证期局副局长张子敏表示,TDR为表彰外国公司股票权利的凭证,属于前财政部证管会依证交法第6条授权,于1987年9月12日发布的900号公告有价证券范围,符合宪法授权明确性要求。

张子敏进一步指出,证交法对各类证券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符合罪刑法定主义及刑罚明确性原则,为金管会一致主张。台湾高等法院就TDR炒作案的二审判决理由,认定TDR属于主管机关核定受证交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与金管会见解相同。

而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戴铭升、郭土木、王志诚等3名鉴定人对TDR的相异见解,仅以法律字义为据,未探究TDR的经济实质,更与主管机关及证券发行交易市场中的关系人认知相悖离,并无可采。因此,TDR属于证交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业经司法实务判决再次肯认。

张子敏指出,外界指称金管会未修正证交法、恐有侵害人权之虞或伪造文书等说法,均与事实不符。而不法炒作TDR对资本市场秩序及交易公平影响甚钜,依法诉追刑事责任以保障投资人权益,为金管会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一致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