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本公积配息规范放宽 10家金控可动用
金管会去年10月中公布「金控以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发给股东现金相关规定」草案,针对金控动用法定盈余或资本公积等「老本」配发现金股利,明定须符合资本结构、资本适足率、财务健全度、财务结构及杠杆度等4道门槛,且符合资格仍需送金管会个案审核。
由于金控业在修法公听会中反应上述规定过度严格,金管会经研议后决议采纳外界意见,将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2者规范脱钩,前者仍维持4道门槛规定、但较草案略有放宽,后者则仅需符合2条件即可动用,较草案规定大幅放宽。
金控欲动用法定盈余公积配息,需符合4道门槛,包括:一、分配后法定盈余公积须达实收资本额50%。二、近1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资料复核的集团资本适足率,在配息后须逾120%、且须经会计师复核,各子公司应符合各业态相关资本适足率规范。
三、金控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经主管机关金检及最近1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报,提列的备抵损失、备抵呆帐及各项准备提列应达各业别相关规定。四、金控最近一年双重杠杆比未逾115%,相较于草案删除须高于同业平均,以及负债占资产比与财务杠杆度规定。
相较之下,金控欲动用资本公积配息,则仅需符合2条件,包括来源应符合公司法第241条第1项所列资本公积,以及配息后的金控资本适足率须逾120%、各子公司应符合各业态相关资本适足率规范。
若以2023年半年报试算,共有10家金控符合资本公积配息规定放宽后的资本适足率门槛,包括华南金、富邦金、国泰金、永丰金、玉山金、元大金、台新金、第一金、国票金及台湾金,但没有金控同时符合以法定盈余公积配息的4大规定门槛。
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强调,此法规仅规定金控以「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时须符合的特定财务条件。若金控以历年累计获利的「可分配盈余」发放「现金股利」、或以「公积」发放「股票股利」,则均不适用此法规。各金控可依据经营状况,自行考量是否动用公积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