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场所再扩大这几处 卫福部:违者最高罚1万元
「烟害防制法」修正条文扩大禁烟场所。(示意图/shutterstock)
「烟害防制法」修正条文已于今年1月1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府预计1月15日公布,并由行政院订定施行日期。国民健康署提醒,未来将扩大禁烟场所,包括大专校院、幼儿园、托婴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务场所等儿少场所,以及未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烟室的酒吧与夜店;业者若未在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示,将处以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民众于禁烟场所吸烟可处新台币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料,二手烟为燃烧烟草产生或吸烟者呼出烟雾的混合物,当二手烟污染空气时,尤其是在封闭空间内,每个人都会吸入二手烟,且会立即产生影响,如刺激眼睛、鼻子、喉咙和肺部,出现头痛、恶心和头晕等症状或引发气喘发作;长期影响则会导致肺癌、冠心病和心源性死亡。
WHO也指出,与吸烟者同住的非吸烟者,患有吸烟相关疾病的风险亦会增加,尤其二手烟对儿童危害的严重程度远大于成人,在弥漫二手烟的环境中,会导致呼吸道疾病、慢性呼吸道症状(如气喘)、耳部感染和肺功能下降等,避免暴露于二手烟环境,对身体的健康更有保障。
国健署表示,「烟害防制法」修法前,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供儿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场所已纳为禁烟场所,为加强保护儿少免于烟害,及因应提高禁止吸烟年龄至20岁,本次修法扩大禁烟场所,范围扩及大专校院全面禁烟,并将提供学龄前儿童教育或照护等服务之幼儿园、托婴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务场所一并纳入禁烟场域。
另外,此次亦将未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烟室的酒吧与夜店一并纳入禁烟场所,以达有效管制公共室内场所之二手烟害,并使吸烟者与非吸烟者有效区隔,营造一个对大众无烟害且相互尊重的消费和娱乐环境。
国健署提醒,日前修正通过烟害防制法第18条规定,禁烟场所应于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烟有关之器物;若业者未于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示或供应与吸烟有关之器物,场所负责人将处以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而民众于不得吸烟之场所吸烟,则处新台币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
另同法第21条规定,于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或未满20岁之人进入吸烟区,该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应予劝阻,在场之其他人亦得予劝阻;以及同法第22条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卫生局针对禁止吸烟场所与吸烟区之设置及管理事项,应定期派员检查;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若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国健署提醒民众及业者,应留意新法禁烟场所相关规范,不得于禁烟场所吸烟,且应于场所内设置明显禁烟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烟有关之器物,否则违法须受罚;如遇到禁烟场所有其他人违规吸烟,可请营业场所员工协助劝阻,且各地方卫生局亦将持续派员检查禁烟场所落实禁烟法令的情形,以维护国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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