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博台商專欄/受益所有人訊息須申報
大陆于今年11月1日起将施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登记系统建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信息接收保存及管理,施行后设立的主体(新企业)须于公司设立同时完成备案登记,施行前已注册者(含既有的内外、资旧企业体)应于明年11月1日前完成,若该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如股权变更)则须于变化起30天内主动向人民银行更新备案讯息。
受益所有人的定义为实际控制该主体(如公司)及拥有该主体最终利益的自然人,而此自然人不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该注册主体达到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或虽未持份达25%但享有该主体最终收益权及表决权达25%,以及虽未持股但为该主体实际控制权者,都符合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必须申报,申报备案资料包含姓名、国籍、出生日期、身分证件、联系方式、受益所有权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等,此法执行不仅是反洗钱评估的重点,也是目前国际金融管理趋势,为完善企业营运进行更好的规范。
除了个人以台胞证直接登记设立资本额人民币1,000万以下的公司,或是个体经营户外,其他以控股公司前去投资的台商几乎都符合必须备案规定,若以境外公司多层叠加持有者,仍须揭露出该主体的最终受益自然人是谁。早期台商大陆投资时不须注记最终受益者,甚至可以隐匿最终受益者的情况将不复存在。因此提醒在最终受益人身分透明化下,未来大陆子公司股利汇出的境外收款对象势必面临较严格审查,采取境外股权转让交易撤资的台商也要作好在大陆当地交易所得税的申报,以保障离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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