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拟修再生能源发展条例 合规建物没种电、没养护每次最高罚150万

经济部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主因为期接轨国际再生能源发展趋势,并达成我国净零排放愿景,须持续滚动进行法规调适、增加申设弹性及加速行政作业,以深化再生能源推动成效、持续扩大推广量能。

经济部指出,目前国内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渐具规模,除借由电能趸购等政策工具持续鼓励、推动外,亦有透过再生能源凭证实施规范,以期满足国内产业使用再生能源电能所需的必要;另外,为妥适维持再生能源良善设置环境,亦须按各类别再生能源设置特性据以强化案场营运管理作为。

修正与增订内容包括:为妥适维护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环境,增列再生能源发电业执照、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证或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认定文件失效后,设置者应适当处理其设备的规定。并且,为落实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条件的建筑物应设置一定装置容量太阳光电发电设备的立法本旨,增订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于建筑物存续期间,应管理、维护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若未遵守上述规范,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同时,考量地热能探勘、开发阶段如导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热范围,因此在达到一定深度且不影响地表空间使用的前提下,放宽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规范。

另外,增列再生能源发电业执照、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证或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认定文件失效后,设置者应拆除回收或采其他适当的处置。并为期延续现行推动再生能源的有效措施,调整再生能源凭证之法律授权及提高共同升压站管理规定的法律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