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變小偷 保四警員闖小隊長寢室2次偷5千元判1年

保安警察第四总队林姓警员涉侵入同队宋姓小队长寝室,2次共偷5千元,法院将林员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机会、故意犯侵入住宅窃盗罪,各处9月刑期,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

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保安警察第四总队林姓警员身为具有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竟利用身为警员可进入小队长寝室机会,怀不法意图,分别在民国112年9月3日下午2时多及6日晚间8时56分,侵入保安总队宋姓小队长寝室内,窃取放置在床上的皮包内现金,分别得逞3千元、2千元。

法院审理时,林员坦承窃取小队长皮包内现金,但辩称非在执行职务时窃盗,平常办公上班时,都会去小队长寝室泡茶,寝室可自由进出,应不构成假借职务及侵入住宅的加重要件。

法官认为,林员是保安警察第四总队警员,为公务员,利用职务上得以进入小队长寝室的机会,徒手窃取皮包内现金,即是假藉职务机会,以故意犯渎职罪章以外的窃盗罪,根据刑法所载侵入住宅窃盗罪,所谓「住宅」,即指人类日常居住场所。

法官审酌,林员身为警员,竟为一己私利,窃取他人财物,显然缺乏对他人财产权应予尊重的观念,且以假借职务、侵入住宅方式,为本案加重窃盗犯行,危害社会治安甚钜,实属不该;因此,以假借职务机会、故意犯侵入住宅窃盗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9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