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登報控遭霸凌37年 北市都發局:各項處分均依法行政

京华城容积奖励高达840%争议,今在各报刊登广告控遭霸凌。记者林佳彣/摄影

京华城容积率高达840%争议延烧,京华城今在各报刊登控遭霸凌。台北市都发局今强调,相关都市计划变更、都市设计审议及容积代金审议,均依法行政。另,京华城认有损害权益部分,该公司已向监察院陈情或另提起行政救济。

都发局说明,京华城捐地30%部分,依民国80年公告都市计划案规定,该址由工业区变更为商业区,应捐地30%作为公园、广场,并登记市府所有,以回馈社会大众。缴交2.2亿元一事,依判决书所载,是京华城基于自身同意的行为,非市府课予京华城捐赠的义务。

至于容积率部分,依民国80年都市计划载记:「…整个基地面积计算为392%(70%×560%),但不应损及其原已申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共120,284.39平方公尺)。」

都发局指出,京华城自民国99年间起,多次依都市计划法第24条申请都市计划变更,市府均函复法定容积率应为392%,请其修正,但京华城不愿修正,自认其法定容积率为560%。

都发局说,经京华城向监察院陈情,监察院于民国102年提出调查报告,再于民国105年提出纠正认定法定容积率为560%,市府仍认为法定容积率为392%;监察院再于民国106年6月8日请市府依监察法规定到院「质问」,但监察院未采纳市府意见,并于民国106年8月7日再次提出审核意见,认定法定容积率应为560%。

都发局表示,市府依监察院审核意见,民国107年办理都市计划变更,厘正法定容积率为560%;另考量市府已于民国87年5月8日核发建造执照,故删除原民国80年都市计划书的允建楼地板面积保障(120,284.39平方公尺),后续本案改建应以法定容积率560%计算。

都发局说明解除整体开发部分,市府于民国103年考量京华城西北侧土地建物老旧亟待更新,原整体开发规定使其无法申请都市更新影响改建权益,依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3款规定删除原都市计划整体开发规定,京华城认该案有损害其权益,该公司于民国105年提起行政诉讼,刻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

至于京华城称「配合整体开发代西北侧地主捐出600平方公尺土地」,都发局说,经京华城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确认该公司有捐地义务。

都发局表示,市府核定容积代金价格均依相关规定,由市府委托三家估价师查估,并提经本市容积代金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