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直指大同林郭文艳滥权违法 六大理由核准市场派召开股东会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经济部商业司今(12)日召开记者会直指大同公司董事长郭文艳担任股东主席滥权违法,因此以六大理由准许大同市场派召开股东临时会之申请,并依申请之先后核准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召开,并限市场派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开,及向经济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经济部商业司司长李镁就「大同公司股东申请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案」说明。(图/记者林敬旻摄)

这也代表市场派取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的门票,而大同公司也能再度召开股东会,后续则看小股东们如何作出对公司发展股东权益最好的决定。

经济部商业司长李镁表示,准许理由主要有以下六点。一、依据金管会意见,认为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执行业务重大违反法令,擅自剥夺总计高达53.32%表决权违法,客观上足认对担任董事会召集权人及股东会主席有滥权违法行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严重损害。

▲经济部商业司就「大同公司股东申请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案」说明。(图/记者林敬旻摄)

二、股东会召集权人不得于股东会上恣意剥夺股东权益。三、大同负责人刻意忽视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及全体股东权益,已无法期待该公司董事会未来将依法召开股东会。四、市场派申请人公司法174条第4项规定申请,因公司负责人召开股东会有重大违法等事宜,无法期待该公司董事会未来会依法召集股东会,应符合公司法173条第4项之要件

五、大同公司主张申请人取得股份无效,但经济部重申法规解释及适用为主管机关法院职权,尚非得由公司自行解释及适用,任何主管机关及法院就企并法、两岸条例如何适用于大同公司股东会作出处分裁判前,大同公司迳自扣除相关股东股份,显然缺乏依据,大同公司于本案中的主张不足采。

六、另一申请人罗得、三雅、竞殿王光祥派)以相同召集事由申请,因此依申请先后,核准欣同、欣大同(林宏信派)召开。经济部表示,后续罗得、三雅及竞殿公司即可参加欣同及新大同公司所召集之股东临时会,已足保障其权益,因此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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