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增僱加薪抵稅政策 須加把勁

台湾的人均所得超过日、韩,多数人却处于低薪,贫富差距日渐恶化。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近年以来,低薪现象一直是台湾社会关注的主要话题。政府虽然采行了许多措施,但根据主计总处调查,去年全年每人每月实质经常性薪资41,334元,年减0.05%,是连三年负成长;全年每人实质总薪资平均53,189元,年减1.04%,不但是七年来首次衰退,年减幅度更是欧债危机以来,近11年最大。可见低薪问题迄今仍未解决,故与此议题相关的法律修正案,在甫开议的新届立法院中,成为各方争相列入优先修法名单的选项。

朝野都把焦点放在「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有关鼓励企业增雇/加薪抵税条款的修正上。该条文的重点是以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减免,来鼓励企业增雇员工或为其员工加薪;员工薪资系企业的费用,费用愈多,企业利润就愈低,营所税便缴的愈少。企业增雇员工或为员工加薪,必会增加其营运成本;申报营所税时,若能核以超过其实际支付薪资金额之减除,则企业税负得以减轻,从而可增加企业增雇员工或为其员工加薪的诱因。

基此,现行中小企业条例乃特别规定「于经济景气指数达一定情形下(失业率连六个月高于3.78%)」,中小企业得就「其每年增雇本国籍员工所支付薪资金额」以及「其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资调整而增加支付本国籍现职基层员工薪资金额」二者之130%限度内,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此外,为提高青年就业率,若企业增雇的员工年龄在24岁以下,每年可抵税的比率还增加到150%。

惟实施至今,在近160万家中小企业中,大约只有1,000家左右提出申请,显然成效不彰。由于此项优惠即将于今年5月19日到期,因此,行政院已预告修法,除拟将实施期限延长十年(至2033年12月31日)之外,主要重点包括:一、废除或放宽各项优惠措施适用之门槛限制(经济景气指数、新设或增资资本额等);二、抵减率一律提高至150%;三、扩大增雇45岁中高龄员工为适用对象。此外,在野党亦提出修法版本,一方面大幅提高抵减率(原130%至200%;原150%至220%),另一方面则放宽增雇青年适用之年龄(原24岁以下至30岁以下)。

其实,失业与低薪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总体经济、产业结构、劳资关系、就业市场,甚至教育政策等各面向作综合规划,单靠减税优惠无法成其大事。但既然朝野都支持此一已实施多年的减税措施,为能除弊兴利、提升成效,重新审慎的修法乃成为当前首要工作。我们的建议如下:

首先,增雇与加薪减税二者的政策意义,截然不同。景气不佳、失业严重时,政府的确有责任鼓励企业多多增雇员工,但低薪问题的产生往往并非只因经济不景气所引起,故条文中加薪减税的适用门槛(景气指数)可以废除,但增雇减税部分的限制则允宜维持。

其二,增雇任何年龄层的员工,皆有提高就业的效果,故应一体给予减税优惠。至于对青年予以较高的抵减率,乃为凸显政府对年轻族群的特别重视。行政院草案将增雇减税的对象改为只限缩于青年及中高龄(新增)员工二者,而非一体适用,显然与鼓励增雇提高就业的政策原意不符。

其三,减税优惠固能降低企业的薪资成本,但加薪系往后每年的持续负担,故减税优惠若只适用于加薪当年,诱因效果不足。所以,除了适度提高抵减率之外,将减税适用期间从一年拉长至三年,并逐年降低其抵减率,应是可行的改善之道。

尤有甚者,除了中小企业条例的修正外,为增强加薪抵税的实施成效,经济部更应该同时修正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将企业当年度未分配盈余规划用于员工加薪部分,豁免于所得税法第66条之9未分配盈余税的课征。

增雇/加薪抵税,朝野必须共同努力,各法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