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上铐侦询属「不正方法」? 学者:安全戒护才是重点
警询上铐被法官认为「不正方法」,警政署做出相关回应。(警政署提供)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贩毒案,法官认员警若无正当理由使用手铐侦讯,属于不正方法,否则无异鼓励员警以「方便管理」为由,侵害人性尊严与基本人身自由,因此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无证据力,加上证人证词前后矛盾有瑕疵,判决无罪。判决一出,引发基层员警一片哗然,质问法官「不上铐人出事跑了,再办警察纵放人犯?」
警大警察政策研究所教授许福生撰文指出,被告或犯嫌上铐与否,要考量是否压制其任意陈述与安全戒护两者之平衡。民国86年增订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1规定讯问被告,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影之规定,已相当程度避免不正讯问,确保讯问过程,符合自由意志。
他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只规定,被告在庭时,不得拘束其身体,但得命人看守,对于侦查中之应讯,则无相关禁止规定。如此可知现行法制下,侦查中上铐并不表示其任意陈述性会受到压制,反之安全戒护才是上铐与否重要考量。
他表示,特别是在警询场合,其设备、戒护人力等资源不可能等同于法庭审判,如不上铐,仅以命人看守方式,警察实务运作确实不可行;且经逮捕之犯罪嫌疑人,一经脱逃成功,员警必须担负刑法第163条公务员纵放人犯罪。
他指出,贩毒者很不可靠,常见情绪不稳定、人格异常、喜爱说谎、频尿等,逃跑机率非常高。就以先前疫情期间,蔡姓毒犯在台北市大同警分局接受检察官视讯侦讯后等待签名时,趁在场戒护员警疏忽之际脱逃,纵使警方30分钟后将人逮回,员警事后仍被依过失致依法逮捕之人脱逃罪函送,最后处分缓起诉1年,并向公库支付3万元。因而对于毒犯侦讯时,实务上大都会上铐。
他强调,不正询问,重点应该是在于询问方式有无足使受询问者无法出于任意性而回答,倘若不符合此要件,且系基于戒护安全考量,自不宜贸然将其视为不正询问方式。至于其自白是否与事实相符,乃另一问题,不可因为自白内容经调查后认与事实不符,率认上铐询问即属不正方法。
贩毒是重罪,本应就身历其境的「理性警察」判断为准,若最靠近嫌犯的员警认为其涉犯重罪,为避免抗拒、脱逃、攻击、自杀、自伤或毁损物品并确保相关人员安全等风险,便得使用警铐;除非法官发现嫌犯明显不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况,否则不应检讨员警。为保障案件双方人身安全,并兼顾员警任务顺遂执行,他支持本案应上诉,寻求上级法院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