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特考拟删「身高、刺青」限制原因曝光 考选部:纹身涉个人自由

▲考试院。(图/记者杜冠霖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一名于2018年通过消防警察特考的陈姓女义消,因身高不足女性160公分的规定遭废训,然此规定排除约55%女性考试资格,不符《宪法》保障平等权,遭宪法法庭判决违宪;内政部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专尽速依判决修正规定。考试院近日也拟修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八条,删除刺青、身高等报考限制。考选部今(19日)指出,纹身或刺青涉及个人自由、身高限制则依宪法判决精神删除,对于相关改制,刻正进行法规草案预告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最高行政法院于8月15日宣判,针对宪法法庭113年5月31日宪判字第6号宣判一般警察特考所定「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所设立的身高标准,排除女性应考人之群体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使女性应考试、服公职权受到不利的差别待遇,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经最高行政法院重审认定驳回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上诉,判决陈女胜诉确定。

内政部指出,针对113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内政部前于113年8月6日召开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第2次会议,部长刘世芳关切性别平等待遇及人民服公职权利,于会议中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专尽速依113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意旨修正警察特考考试规则及相关招生简章的身高限制规定。但相关改制引起前蓝委游毓兰不满。

考选部表示,应用人机关内政部、海洋委员会用人需要,并依据内政部来函建议,研修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删除体格检查身高、刺青限制,刻正进行法规草案预告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考选部说明,为应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本部前于8月27日会同学者专家及用人机关开会研议,用人机关经参酌前揭宪法判决精神通盘检视体格检查项目规定,建议删除该二项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之身高标准。

考选部指出,另依据内政部10月8日来函建议及相关意见,衡酌纹身或刺青涉及个人言论(表现)自由、身体权及应考权,且非医师专业判断之范畴,建议并同删除,因此并纳入本次修正草案预告内容,供各界提供意见。考选部表示,该二项考试规则修正草案尚于法规预告期间,其中,有关用人机关建议非属宪法法庭判决定期失效条文部分,于预告期间征询公众意见后,将与用人机关就所收集意见进行会商,并谨慎处理后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