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商未开云端发票 将挨罚
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课税方式
财政部近期紧盯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给境内自然人,国税局表示,只要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应向稽征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云端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并于次年所得税申报期间自行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截至3月10日止,已有123家境外电商开立云端发票,但有部分境外电商目前仍未依规定开立,除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处行为罚,如涉有逃漏税捐者,将依同法第51条或第52条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台北国税局说明,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的消费者有可能是我国境内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因此境外电商应具备判断电子劳务买受人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的机制。倘若境外电商销售对象是境内营业人(配赋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者)或机关团体(配赋扣缴统一编号者),应由境内营业人或机关团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至于境外电商所收取报酬属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的我国来源所得,如其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境内营业人或机关团体(扣缴义务人)应于给付该笔报酬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并向所辖稽征机关办理扣缴凭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