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稅額扣抵 掌握三關鍵

企业全球布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国已缴纳税款可在限额内扣抵我国税负。 联合报系资料照

企业全球布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国已缴纳税款可在限额内扣抵我国税负。勤业众信税务部资深会计师陈建宏昨(17)日表示,境外税额扣抵应留意三大注意事项,包含计算方式、租税协定、相关凭证。

为加速全球供应链调整并分散风险,愈来愈多台商从事跨境投资贸易、赚取境外所得,若有境外来源所得而被扣缴的所得税款,为避免重复课税,营利事业可依《所得税法》规定,针对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规定办理就源扣缴的税款,申报扣抵台湾营所税。

陈建宏提醒三大注意事项。首先是计算方式,营利事业较易错误申报的是境外所得额,应为取得海外收入减除其所提供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而非直接以海外收入全数作为境外所得。

其次,营利事业在取得境外所得时,也须注意境外所得是否有来自与台湾签订租税协定的国家,如纳税人因未向境外所得来源国的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适用租税协定,导致在国外多扣税款,多扣的税额,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国内应纳营所税。

第三,境外所得已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税额的营利事业,应取得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在申报营所税时主张抵扣。

依财政部规定,纳税凭证可免经台湾驻外单位验证,但如有主张扣抵大陆已纳税款者,依规定仍应经过公认证程序。另,「同一年度纳税凭证」是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的境外所得所属年度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而非实际缴纳国外所得税年度。

最后,陈建宏提醒,跨国集团应检视集团内,若有属于租税协定所规范,不论是所得来源国或台湾境内免予课税或订有上限税率的所得,都应向所得来源国或台湾税捐稽征机关申请适用租税协定相关规定减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