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再犯遭加重判刑 非常上訴認定非累犯刑度獲減
卓姓男子酒驾遭逮,法官误认为累犯,加重判刑3月定谳。案经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卓男犯本案时,前案易科罚金未执行完毕,并不构成累犯,改判刑2月确定。
全案起于,卓姓男子今年2月10日上午饮酒后,同日下午骑乘机车上路,行经台中市大安区中山北路90巷口时遭警查获,被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
一审台中地方法院认为,卓男有酒驾前科,并在前案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本案,属于累犯,审酌卓男不知悔改,对酒驾刑罚的反应力薄弱,应予加重其刑,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卓男未上诉,案件因此定谳。
但最高检察署认为,累犯是指徒刑执行完毕5年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卓男前因公共危险罪被判刑2月,并科罚金1万元确定,声请易服劳动获准,卓男因工作无法履行,改请求易科罚金获准,并于今年2月24日执行完毕。
最高检认为,卓男本案的犯行是今年2月10日,前案2月24日执行完毕,因前案未执行完毕,不应论为累犯进而加重其刑,原确定判决有证据调查未尽及适用法则不当的违法,因此提起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卓男犯本案的时间点,前案确实尚未执行完毕,并不构成累犯,原确定判决违背法令且对被告不利,非常上诉有理由,因此日前撤销原判决,改判刑2月,得易科罚金。 ※ 提醒您:禁止酒驾 饮酒过量有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