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后身亡 酒友店家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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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因聚会饮酒发生意外的案件(副题)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男子小高参加聚会饮酒后死亡,酒友和店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因聚会饮酒发生意外的案件。

【悲剧】 KTV饮酒后 男子不幸身亡

2022年9月1日晚上11点左右,小唐约上小李、小张来到KTV唱歌饮酒,小郭作为该KTV酒品销售人员同时参与聚会饮酒。

喝到2日凌晨1点20分左右,小唐一个电话把小高喊到了KTV,小高途中碰到小华,并一同来到聚会包厢参与饮酒。聚会期间共消费小瓶百威啤酒55瓶,后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

将近凌晨4点时,小唐、小张和小郭相继离开聚会包厢,此时小高在包厢的长沙发上睡着并伴有呼噜声,三人离开前小唐轻拍小高试图唤醒,但小高未予反应。三人离开后,KTV工作人员数次进入该包厢打扫、巡逻。

2日傍晚临近6时,KTV工作人员发现小高唤不醒,打120送医,医院诊疗意见为无生命体征、无抢救意义。

2022年11月24日,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原因。

【判决】 KTV和3个酒友各担其责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聚会饮酒共饮者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包括饮酒中和饮酒后两个阶段。案件中未发现饮酒阶段有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导致小高死亡,共饮者是否担责要看有没有尽到酒后的注意义务。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无需承担酒后注意义务。饮酒结束后,小唐、小张和小郭因共饮行为对小高产生了照顾和护送义务,3人试图唤醒,但小高未予反应后即离开,并未尽到酒后注意义务,其放任行为对小高发生意外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小唐抗辩其并不欢迎小高参与聚会饮酒,但作为组织者对所有共饮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另外,作为经营者的KTV属于娱乐场所,其所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住宿,本不应让消费者在消费结束后在经营场所中留宿,因此对消费者饮酒后在包厢留宿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KTV既未阻止小唐等人将小高独自留在包厢内,反而容许小高单独在包厢内滞留,甚至工作人员数次进入该包厢也未提高警惕、采取措施,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综上,海沧法院判决KTV承担15%的责任,小唐承担10%的责任,小张和小郭各承担2.5%的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上述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将醉酒者留在包厢 未尽酒后注意义务

去年,海沧法院办理过另一起聚会饮酒后发生意外的案件,依法判决酒友无需承担责任。为何同样的饮酒聚会,判决却大不相同?对比先前的案件可以发现很明显的区别,在之前审理的酒后发生意外案件中是酒后护送醉酒者到家还帮忙盖上被子,此案则是将醉酒者留在包厢自己先走了,前者充分尽到酒后注意义务,当然不用承担责任,而后者恰恰相反,最终意外发生,理应承担责任。对于提供饮酒服务的经营场所来说,其所应尽到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的经营场所。如果发现饮酒后单独滞留的醉酒者,应尽快联系其家人、朋友接送,既是保护自己,更是对醉酒者负责任。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人 这4种情况需担责

法官提醒,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未安全将其送回家中或送至医院。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发生这类情形,应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发生危害行为。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