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检疫男女自杀租屋处成凶宅 房东能否求偿?

居家检疫男女自杀,租屋处成凶宅房东能否求偿引发热议!(图/资料照)

记者杨淑媛/桃园报导

桃园2名居家检疫者日前于租屋处烧炭自杀身亡,事发后,对于屋主购入全新大楼出租却因房客轻生成为凶宅,影响屋价能否求偿引发热议!达观法律律师事务所指出,一般凶宅的价值减损约25%-40%,该案因检疫期间烧炭自杀,其影响程度较大;屋主对于凶宅价值减损,只能对自杀者遗产继承人求偿,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恐求偿无门!

达观法律律师事务所表示,根据桃园地院去年9月的一份判决内容,林姓女子与23岁的彭姓男友于2018年,共同在桃园区某栋大楼15楼租屋,租期1年,林女出面租屋,由彭男担任连带保证人。未料,两人于租屋第二个月,彭男竟于租屋处自杀身亡,屋主不甘购买的全新住宅屋价受波及,遂向林女及相关人求请「损害赔偿」300万元。

该案经桃园地院判决,以屋主购入该屋未满1年,属新屋状态,购入屋价约800多万,加上车位总价千万余元,因彭男在该处所内自杀身亡,属非自然死亡事件,依我国通常观念足令住户有所忌讳,案发后无人承租,已属俗称的「凶宅」,并已造成交易价值贬损,其贬损的价格委托鉴定后,依其鉴定报告所示结论为200多万。对于自杀死亡的彭男侵权行为应依民法第184 条、第1148条第1 项、第1153条第1 项规定,判决出面租屋的林女及彭男遗产及继承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内文亦指出,生命权系属于人类基本权之一,受宪法之保障,我国宪法第15条明定:「人民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即含此意义,而依现今社会上一般国民感情风俗,系鼓励人们不畏逆境,勇敢接受挑战,认真地过每一天直至生命最后一刻,若上有高堂,竟选择轻生,则会被认为是不孝行为,可知,台湾社会上目前之国民感情及风俗系鼓励人们应珍惜生命,而不认同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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