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逾45亿元判死缓 大陆法学家认受贿罪废死有积极作用
恤刑慎杀!巨贪逾45亿元判死缓,大陆法学家认受贿罪废死有积极作用。图为山西吕梁前副市长张中生贪污受贿10.4亿余元人民币受审。(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报导,大陆「2021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发布,山西吕梁前副市长张中生贪污受贿10.4亿余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45.24亿元)「逃过一死」案入选。大陆著名法学家陈光中6日撰文指出,张中生二审改判死缓一案,体现了大陆司法机关在受贿罪上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态度,这可能对今后逐渐减少、甚至废除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张中生是中共吕梁市委前常委、副市长。2018年3月28日,山西临汾中院对其以受贿罪(数额10.4亿余元人民币)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二审审理期间,张中生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及亲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山西省高院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陈光中受邀撰文详解「张中生案」的司法价值和意义。他在《张中生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法治意义》中指出,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一直是重要命题,探究此案二审改判的原因有利于正确把握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
中国司法对死刑一直坚持「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态度,这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部分犯罪死刑适用的修改中得到充分体现。陈光中分析认为,对于职务犯罪,虽然中国目前仍保留有死刑,但中共十八大以来判处的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数额增加,死刑适用案件数下降的特点,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制度,有力地改变了「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问题。
他表示,此次二审法院改判,就是考虑到张中生虽然符合死刑的适用条件,但由于二审期间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基于「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考虑,决定改判死缓并终身监禁,这体现了「当宽则宽」、「严中有宽」中从宽的一面,严格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大陆《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陈光中指出,从该款的规定来看,即使被告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死刑的适用仍需要更为综合的研判,法官对此具有裁量空间,而并非必然判处死刑。
同时,根据前述《解释》第4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陈光中直言,张中生案二审改判死缓也体现了在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死刑适用中,犯罪数额只是其中的一个裁量要素,具体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还要综合本案其它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表现等,这有利于扭转「唯赃判刑」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