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足三要件即適用!國稅局重申房地合一稅自住租稅優惠門檻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后,个人交易取得的自住房地,只要下列各项要件都符合,且出售房地之课税所得在400万元(含)以内者,可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只会就超过部分按10%课征所得税。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后,个人交易取得的自住房地,只要下列各项要件都符合,且出售房地之课税所得在400万元(含)以内者,可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只会就超过部分按10%课征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税优惠。

举例说明,台北张小姐单身,105年12月16日购买甲房地并于同日迁入户籍,后因故在110年12月16日将户籍迁出;112年9月1日出售甲房地,因张小姐户籍登记未满6年,故出售甲房地时,就无法适用上述租税优惠。

国税局补充,实务上发现,不少民众误以为上开设籍只要是直系血亲设户籍即可,因此只由父母或已成年的子女设籍,导致无法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空欢喜一场。南区国税局重申,吁请民众留意,当申请前述租税优惠,须同时符合前述三要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