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私地供社福使用 四情況免繳土增稅

税务示意图。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表示,私人土地捐赠财团法人供兴办社福事业,在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前提下,可免征土增税,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地方稽征机关审核。

四种情形包含,依民法及财团法人法规定设立的社福财团法人、依儿少法及老人福利法等设立的社福财团法人、附设社福机构、依长照法规定设立的长照机构。

财政部日前也订定发布「私人土地捐赠财团法人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使用免征土地增值税作业原则」,将相关规定订定清楚,方便地方稽征机关在办理这类免征土增税案件时,有一致认定准据。

私人捐赠供社福事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增税,但以符合受赠人为财团法人、法人章程载明法人解散时,其賸余财产归属当地地方政府所有,以及捐赠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的利益等要件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