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冤囚2年等26年才獲清白 每日獲最高5000元補償
男子王瑞丰26年前被控和陈姓男子骑车抢劫,陈男被判无罪确定,王则被军事法院判刑5年确定。王声请释宪后,宪法法庭准予他再审,今年3月21日获判无罪,王瑞丰因此案包含羁押、服刑共804天,他声请刑事补偿,高雄高分院判国家应补偿402万元。
1997年5月18日,王瑞丰被控和陈男骑机车在高雄凤山抢夺洪姓母女黑色皮包,得手后加速逃逸。警方当晚10点多循线查获王,将他移送南部地区海岸巡防司令部侦办。
该部初审判王6年3月徒刑,王声请覆判,海岸巡防司令部撤销发回更审,后来因军事审判法于1999年修正,由国防部南部地方军事法院审理。
王后来被依共同抢夺财物罪判刑5年,上诉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高雄分院虽撤销改判,但仍判刑5年;王再上诉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以上诉不合程式驳回定谳,在国军监狱服刑2年多,经声请假释才出狱。
至于陈男,因非军人,由普通法院审理,高雄地院虽依抢夺罪判他1年徒刑,但上诉后,法院勘验人证、物证,认为证据不足,判陈男无罪确定,形成同一犯行,王瑞丰有罪,陈男无罪。
王瑞丰认为,同一个事实,军事法院判他有罪确定,和陈男受普通法院无罪判决相比,他仅能就军事法院判决「违背法令」部分上诉,却不能就事实认定错误部分上诉,主张军事审判法规定违宪,去年声请释宪。
去年6月宪法法庭宣判后认为军事审判法并未违宪,但准予王瑞丰提起再审,去年10月高雄高分院依据据宪法法庭判决,明示王瑞丰具超法规再审事由,裁定准予再审,经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全案只有被害人单一指述,欠缺其他补强证据,判王瑞丰无罪。
王瑞丰案发时为军人,当时被羁押44天,有罪判决确定后,2002年9月18日进入南部军事看守所、南部军监服刑,直到2004年10月15日才假释出监,包含羁押、服刑共804天自由受限。
他获判无罪确定后声请刑事补偿,合议庭考量他被控涉案时才20岁,在身强力壮正值追求无限可能未来之年纪,遭拘束人身自由,对其将来人生规画备受冲击,给予他每日最高5000元补偿,合计国家应补偿王瑞丰共402万元。
王瑞丰(中)平反后每日获最高5000元刑事补偿。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