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修法通过 亡故官兵遗有未成年子女加发抚恤金

行政院长陈建仁。(行政院提供)

为完备军人抚恤制度,落实对亡故官兵遗有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行政院会23日通过国防部拟具的「军人抚恤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军人因作战、演训,救灾救难等高风险情形造成死亡,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将比照国民年金法规定的,年金法规定的老年基本保证年金给与标准,加发抚恤金;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陈建仁表示,其他公教人员也会有因冒险犯难的任务或工作,若发生死亡情形,也应比照此次规定修法,他已指示教育部、协请考试院和铨叙部,比照军人抚恤条例修法。

本次草案修正重点包括增订亡故官兵遗有未成年子女,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发抚恤金,金额比照国民年金法规定的老年基本保证年金给与标准(现为3772元),发给至成年为止;军人因作战、演习训练或抢救灾害而死亡的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发抚恤金,其给与标准由国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此外,配合修正条文第13条第4项加发之抚恤金及第5项发给之年抚金,由所属机关编列预算支应。至于修正条文施行日期,将由行政院定之。

国防部指出,本次修正重点是为落实亡故官兵遗有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彰显政府对亡故官兵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之肯定,并使军人抚恤制度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