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8枪杀2人非「情节最重大之罪」? 陈勇志死刑撤销

最高法院今撤销陈勇志死刑判决,发回更审。(图/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曾列十大枪击要犯之首的要犯陈勇志,1997年底至1998年4月间,犯下3起枪击案,杀害4人。其中1997年3月12日他到台南路易十三KTV」饮酒,与人发生冲突,连开8枪造成2死2伤,更二审将他判处死刑。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连开8枪杀害2人,是否为「情节最重大之罪」?仍有疑虑,12日撤销死刑判决,发回台中分院三审

陈勇志当时屡屡找酒店犯案,先后犯下「金钱豹夜总会」枪击案、「普罗酒店」枪击案及台南「路易十三KTV」枪击案,共背负4条人命,前两案均已遭判无期徒刑定谳。至于路易十三KTV枪击案,当时仍在假释中的陈勇志在凌晨时分,与友人一同到KTV饮酒作乐。同行的友人与其他酒客发生冲突,遭人殴打,陈勇志愤而枪击酒客,造成酒客黄宏茂陈鸿谟伤重死亡,而周忠永许隆乔也受枪伤

陈勇志被捕后遭提起公诉,他否认犯下在本案中具有杀人犯意,辩称他是正当防卫反击,避免遭帮派火拚波及。法院不采信,一审、二审、更一审、更二审四度将他判处死刑。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勇志当时连开8枪造成2死2伤,究竟为一个主观杀人犯意或数个犯意,更二审未能厘清。另外更二审审理时,未针对量刑部分进行言词辩论审理,程序上有疏漏。而最高法院更认为,依照两公约法的精神,死刑必须是「情节最重大之罪」,而本案到底是不是「情节最重大之罪」?更二审未能详述,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死刑判决认事用法违误,撤销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