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击落无人机 有疑义
(图/网路影片截图)
大陆无人机日前擅闯我军区,有退役人员称,不要用无人机会丢炸弹的话恐吓国人。但后续文稿却未提出任何解说与判断,为解外界可能不知海军舰艇如何应处无人机之惑,实有必要多做说明。
首先,海军舰艇应如何应对无人机于舰艇上空盘旋,须依所在水域而定;其次,军舰如何应对无人机系依据上级所律定接战处置规定,而非国人之观感。第三、不论舰艇遭遇任何空中目标,在决定接战前,绝对必须辨识敌我,并判断其威胁程度。
基于上述三点基本认识,若军舰停泊于港区内,则依国防部105年12月7日「有碍飞航安全物体违法进入军事基地因应措施」新闻稿内容「三、国军因应措施,第(四)项:面对非法侵入军事基地、营区摄影,有立即危害飞航安全,妨碍军事任务遂行,或涉嫌窃取军事机密之有碍飞行物体,除向民航局告发外,将『行政执行法』以频率方式干扰拦捕,或使用防卫性武器击落。」
但若舰艇航行于台北飞航情报区限制区域内下方海域,并脱离前述被认定为军事基地或营区内之水域时,面对无人机在上空盘旋,经过敌我辨识程序,并研判其为大陆不明民用航空器时,则须遵照须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41条应对处置。
至于海军舰艇行驶于公海或是进入他国海域时,相关处置规范与国际法条就更为复杂,但基本原则还是必须辨识敌我,并判断其威胁程度;但绝对不是考量国人观感,构成心理压力,罔顾上级律定之接战规范,贸然决定动用武力处置。基于法条与状况复杂多变,在此就不再赘述。
所以对于外岛官兵面对不明飞行器,依前述法规自然必须「先辨证,并严密坚视戒备。」必要时,「应予示警、强制驱离或逼其降落。」
这样看起来与前述新闻稿所述「面对非法侵入军事基地、营区摄影,有立即危害飞航安全,妨碍军事任务遂行,或涉嫌窃取军事机密之有碍飞行物体,除向民航局告发外,将《行政执行法》以频率方式干扰拦捕,或使用防卫性武器击落。」原则不尽相同,恐怕仍须厘清规范差异。
至于该新闻稿所述处置方式与主张援引卫兵用枪时机规定「对所警卫之人员、物资、处所受危害胁迫,非使用武器不能保护时」能否相符,恐怕亦存有疑义。(作者为中华战略学会资深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