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买顶楼竟发现基地台在旁 法官:打官司拆掉
▲买下顶楼才发现一旁的基地台,法界人士建议打官司拆除。此为示意图。(图/记者季相儒摄)
顶楼通常因为通风、采光好,价格比起同地段房屋都贵。但如果开心买下顶楼后,发现一旁已经被装设无线电基地台,管委会还回说前几届的住户大会已同意装设,那该怎么办?法界人士指出,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民法》等规定,可以打官司推翻管委会决议,拆掉基地台,避免长期暴露在电磁波下。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指出,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寓大厦外墙面、楼顶平台,设置广告物、无线电台基地台等类似强波发射设备或其他类似之行为,设置于屋顶者,应经「顶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设置其他楼层者,应经「该楼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该层住户,并得参加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陈述意见。否则该区分所有权会议决议即不生效力。
郭力菁解释,上开规定即是在保护各该利害关系楼层之区分所有权人,避免事不关己的其他楼层区分所有权人以多数决方式强行通过在公寓大厦之外墙面、楼顶平台设置广告物、无线电台基地台等类似强波发射设备,以侵害该顶层或设置楼层之区分所有权人权益,故上开规定具有强行法规之性质。
郭力菁说,若顶楼住户不同意在顶楼设置无线电台基地台等类似强波发射设备,纵使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多数表决同意设置,该区分所有权会议之决议也是无效。管委会不能据此无效之决议同意电信业者设置无线电基地台。
郭力菁另外指出,还有另外的请求权基础,因为顶楼之区分所有权人既属顶楼平台之共有人之一,其即得依于《民法》第767条第1项中段妨害排除之规定,请求电信公司拆除系争基地台及依民法第821条之规定,为全体共有人之利益,请求将顶楼平台回复原状返还全体共有人。这样就能避免长期暴露在电磁波下,影响身体健康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