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建立專法,讓社會企業身強體健

一位身障消费者前往著名的社会企业公司选购轮椅座垫,但因公司门市员工解说不够完整,身障者误以为座垫可以翻面使用,买回家后才发现不如所想,消费者认为业者没有提供充分且必要的解说,希望解除契约退货退款。业者则认为员工已提供完整说明,消费者不应凭个人喜好解除契约,因此拒绝。

这是前阵子在台湾士林地方法院的一起民事案件争议内容。最后法官认为业者并未提供完整必要的商品解说,判身障消费者胜诉,可以解除契约。重要的是判决理由中特别提出,社会企业不应只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应追求解决社会问题的价值。虽然目前在台湾尚未有专法规范,但是「社会企业」名称的使用,会得到更多认同此价值者的支持,对于标榜服务身心障碍者的社会企业,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与责任。

这个案件一方面显示社会企业与社会创新组织正与日俱增,但在欠缺法律明确定义下,只能透过司法个案的审酌考量,单一诠释契约或法律义务,更凸显建立法律地位与专属法律框架的重要性。

赋予社会企业与社会创新组织合适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框架,是国际间推动社会经济与永续发展的关键议题。社会暨团结经济(social and solidarity economy,SSE)是创造就业机会和深具社会影响力的推动力,光是在欧盟,SSE组织已雇用了超过一三六○万人,占总劳动力的六点三%。

不论是去年联合国大会「促进社会和团结经济以实现永续发展」决议,或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合宜工作及社会和团结经济」决议,都建议各国应建立友善的法规与政策,减少SSE发展的障碍;透过社会创新(借由商业模式和科技创新解决社会与环境难题)来达成永续发展目标。

根据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二○二三年发布的SSE法律框架政策指南,法律框架对SSE发展有深远的影响,有助提高SSE的知名度和规模化,能支持相关社会企业和创新组织进入新市场,获得投融资机会及消费者的认可。法律框架也更有助于克服不同社会经济实体之间的不一致,为政策建立法律基础,形成公共政策。

以欧盟支持的二○二二年「欧洲社会企业监测」为例,针对廿一个欧盟国家的社会企业进行调查后,显示六十五点五%的受访者认为社会企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对其发展非常重要。而美国和英国的SSE发展亦显示法律地位与合宜法律框架的必要性。不论是美国的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或是英国社区利益公司(CIC),都是在相关立法通过后,让两国的社会创新发展突飞猛进,形成良好的发展生态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企业与社会创新组织缺乏法律地位,也没有合宜的法律框架,不论是非营利组织、合作社及社会使命公司,都面对各自成立组织法的障碍。更因为「当责」与「透明」机制的付之阙如,极易产生漂绿风险。既有的社会创新组织登录平台并不具法律执行力,若能升级为社会创新组织事业专法,有助快速追上国际趋势的脚步,值得政府大力推动。(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永续创新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