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違法開沙灘車攬客、破壞木柵欄法院判無罪

屏东县恒春镇水蛙窟社区理事长林姓男子与儿子、尤姓、龚姓居民,在垦丁国家公园特别景观保护区内龙磐公园、水蛙窟草原,经营沙滩车,并招揽游客夜赏梅花鹿、观星,次数多达2688次,并涉破坏木栅栏,屏检依违反国家公园法、妨害公务等罪起诉,并向法官建议从重量刑,屏东地院审理后,认为检方的举证不足,4人无罪,全案可上诉。

检方起诉主张林姓等四人经营沙滩车,在国家公园特别景观保护区内驾驶沙滩车,行驶水蛙窟草原上,4人明知在特别景观区经营沙滩车开垦土地之用,并非许可事项,应予禁止,竟在龙磐公园及水蛙窟草原等保护区内招揽游客夜赏梅花鹿、观星,以每辆沙滩车载客1至2人,每辆车收400元至1600元不等夜游费用,经营沙滩车获利。

检方起诉指出,垦管处人员在2020年8月中旬现勘发现,该土地因长时间行驶压辗,地面植被遭破坏失去保护,深沟受雨水、表面受强风影响,产生冲蚀。龙磐草原为长年风吹砂堆积地层,因地表植被遭辗压死亡后缺乏保护。复因沙滩车驾驶任意变化路线,数次压辗即扩增裸露面积,土壤冲蚀扩大,彼等长期违法从事经营沙滩车,屡经劝导不停止,违法情节重大,致生特别景观区地貌严重损害。

检方起诉指出,2021年2月13日到同年9月3日架设备缩时摄影,拍到4人违法驾驶沙滩车多达2688次。检方依违反国家公园法第14条第1项第4款、妨害公务等罪起诉4人,并建请法官审酌4人长期经营沙滩车导致破坏地表或地下水源涵养,违反情节非轻,应从重量刑,以资惩儆。

屏东地院审理认为,4人行为并非属于国家公园法第25条所列事项,至多仅违反国家公园法第13条第7款(将车辆开进规定以外之地区)、第8款(其他经国家公园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应依同法第26条规定,仅受行政罚裁罚。

合议庭认为,根据卷内证据,仅仍认定林男等4人有遭查获8次违规行为,但不论依个别或加总的次数,尚不足以证明已达到「情节重大致生严重损害」程度,林姓父子各3次、龚、尤男各一次。若单纯以次数,尚难认达情节重大。四人否认,检方就此部分自有举证说明必要。

检方认起诉指称木栅栏硬闯破坏部分,合议庭指出,起诉虽以理事长林男在2018年间,垦管处在案发地点修缮损坏的木栅围栏时在场表示「你们做一做,我们晚上还是会把门打开找人进去观星」等语,但此言语距离起诉木栅栏遭破坏2020年8月13日前某时,相隔甚久,难认与本案有关联;综上这些原因,四人判无罪。全案可上诉。

屏东县恒春镇林男等四人,在垦丁国家公园特别景观保护区内经营沙滩车,招揽游客夜游,涉破坏木栅栏,屏检依违反国家公园法、妨害公务等罪起诉,向法官建议从重量刑。屏东地院审理后,认为检方举证不足,4人无罪。图/报系资料照